煤矿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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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3号、40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政201140号)、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201141号)、集团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制度(试行)(煤发201361号),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强化自主隐患排查治理意识,健全主动防范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特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典型警示和超前风险预控,促进安全隐患超前主动防范职责落实,就事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对有关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约
2、谈。 第三条 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煤矿对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以致影响安全和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单位或有关人员约见谈话,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和警示被约谈对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约谈对象(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五条 约谈条件具有以下情况的单位,实施安全工作责任约谈。 (一)单位发生
3、轻伤、三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及隐瞒事故不报的; (二)三个月内出现两次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三)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无可靠保障的; (四)未如实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的; (五)质量标准化工作长期停滞不前或出现严重滑坡的; (六)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对上级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 (八)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 (九)没有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矿及义煤公司安排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化重要工作的; (十)采掘工作面没有进行防冒顶、防瓦斯、防治水等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而组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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