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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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暂行办法为了建立我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界定和分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程序(一)隐患排查1、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企业事故隐患进行自查自改,并向所属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和街道(地区)管理部门上报有关隐患自查自改情况。2、管理部门事故隐患全面排查(1)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地区管理处)在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分别对所属领域事故隐患进行全面
3、排查。(2)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地区管理处)将排查结果按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汇总表统一格式,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排查结果无隐患的单位须报空表备案,并加盖公章。(二)核查确认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交通支队、卫生局、工商分局等综合监管部门分别从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对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地区管理处)根据报送事故隐患的性质特征进行界定分类。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隐患核查确认。3、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上述核查确认后的事故隐患汇总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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