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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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县农村信用社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办理出纳业务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信用社出纳工作坚持“统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操作,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现金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二)根
2、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以及开户单位的需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及各种票币调剂、调运。(三)保管现金、金银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五)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六)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工作。(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第五条信用社要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准确及时、库款安全,同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一)钱账分管,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
3、、双人押运。(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四)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票样、业务公章、密押及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五)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六)未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假币收缴上岗证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七)出纳人员不得开具有关现金收、付款业务凭证。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和整点第七条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清点准确。第八条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应分设收款、付款专柜,并配备专职复核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出或对外支付。第九条出纳员不得代填缴款凭证和现金支票,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
4、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和封条对外无效。在每把(捆)未点完前不得丢失封签和封条。第十条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金和总账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后,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上午营业终了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款项必须全部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第十一条开办夜间收款,所收存的现金必须逐笔登记收款登记簿(用现金登记簿代替)并全部入库,此项业务纳入次日的账务处理。第十二条信用社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交存。第十三条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
5、盖章清楚。整点过程中分券别平铺整理,按一百张(枚)为一把(卷),十把(卷)为一捆捆扎,整点时必须按这一标准点准。发现差错换人复核。残币挑净。整点过程中按损伤票币挑剔标准将不能再流通使用的损伤券挑出,完整券和损伤券分别整理,损伤券要用两道纸条捆扎钞币两头,以与完整券区别。小把墩齐。一把中间无折叠的票币,每把墩齐。大捆捆紧。纸币用双十字捆扎。捆扎前十把理齐,第一把票币上垫一张与票币大小相同的纸,绳索结头处应在垫纸上面,在绳索结头处粘贴封签。封签上要注明社名、券别、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名章。盖章清楚。整点票币的出纳员要将带社名的出纳员名章盖在封条侧位。盖章应清晰,一捆票币的名章应统一。第三章 票样管
6、理和残损币兑换回笼第十四条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工作的重要资料,信用社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收手续,并登记票样登记簿,按券别、版别、立户登记号码和领用单位名称,以便查考。换人保管票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临柜人员收到流入市场的票样,可按照兑换办法兑回,同时向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六条票样领用单位撤并时,应将领用的票样上交上级管理部门。如管理部门变更,应将票样移交情况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的管理部门。外币票样的管理,按人民银行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七条信用社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第十八条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
7、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第十九条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等规定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由县级联社送当地人民银行处理。第二十一条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四章 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第二十二条县级联社应根据业务和现金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由营业部管理,负责辖内信用社的现金调缴款任务。信用社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合规定标准。第二十三条出纳库房除
8、管库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信用社主任批准不得进库。库内不准堆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如需保管与业务有关的贵重物品须经领导批准),库房严禁吸烟、烧火炉和存放易燃品及其他危险品。信用社主任和管库员对库内各项安全设施应经常检查,达到无差错、无盗窃、无潮湿、无虫蛀、无鼠咬、无火灾“六无”库房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条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保管。装零头数的尾数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第二十五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都必须有账记载,做到账款、账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抵库。第二十六条信用社要坚持“双人守库、双人管库”的原则,管库人员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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