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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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西周中后期起,维系着周王朝统治的宗法等级制度出现了全面危机。随之而来的是,从经济制度到政治制度,从井田制到分封制,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风雨飘摇中,伴随着旧制度的解体,新时代即将到来。这是一个 “礼崩乐坏”的时代,这是一个英雄豪士辈出的时代,这更是一个学术开放自由、知识分子指点江山的黄金时代。,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
2、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铸刑鼎:前513年,晋国大
3、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指导下,各诸侯国顺应春秋末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如齐国有七法,楚国有宪令,韩国有刑符,赵国有国律,魏国有魏宪等。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促进了封建法制的发展。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李悝变法 魏国国君魏文侯(前445前396年在位)是一位很有作为的君主,他礼贤下士,任人有
4、方,先后任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为西河守,对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儒者也很尊敬。李悝为战国时期法家第一人,在其相魏时,他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改革,其变法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政治上,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选贤任能。李悝认为治理国家应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根据功劳和才能选拔任用官吏,赏罚分明。他视那些“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世袭贵族为“淫民”,力主“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建立新型的官僚制度。 第二,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平籴法”。李悝要求农夫努力耕作,充分发挥土地的效力和潜能,提高粮食产量,扩大收入,从而达到使国家富强的目的。为
5、了解决丰年荒年粮价不同给百姓造成的影响,他实行了平衡粮价的“平籴法”,具体做法是:丰收之年国家平价购进余粮储备起来,防止粮价暴跌伤害农民种粮积极性;灾荒之年国家将储备的粮食平价出售,防止粮价暴涨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这一做法有效防止了农民破产,限制了商人囤积居奇的投机活动,维持了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三,法律上,制定法经,推行“法治”。为了限制旧贵族势力,巩固变法改革成果,李悝制定了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了以法治国的原则精神。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法经早已失佚,在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以及明
6、代董说七国考魏刑法等文献中,保留有主要篇目及部分内容。根据这些记载,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部分。 第一,正律部分为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罪为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贼罪则为侵害人身安全及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晋书刑法志记载,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着网(应为囚,晋书误)、捕二篇”。 第二,杂律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为惩治盗、贼之外的其它犯罪。根据晋书记载,包括六种犯罪行为:“轻狡”,盗窃兵符、玺印或议论国家法令等行为;“越城”,翻越城池,偷渡关津;“博戏”,赌博欺诈;“借假不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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