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四节 第一审诉讼中止和终结.doc
《【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四节 第一审诉讼中止和终结.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四节 第一审诉讼中止和终结.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最新精品文档 最新精品文档 最新精品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四节 第一审诉讼中止和终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最新精品资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四节 第一审诉讼中止和终结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 第四 第一审 诉讼 中止 终结
三一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44974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