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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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xx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特征码 KBmEGzEwGexTgeBQQQkd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 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在本市市区及 各镇(乡) 、街道城建规划区内,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将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 部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公安、建设、电力、广电、电信等部门 协同做好拆迁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是
2、指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 拆迁人(户) 。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国土资源局许可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土地开发建设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 第 2 页 被拆迁人(户)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以 土地使用证确认房屋所有人(户) 。 第五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户) 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户)应当服从城市建设 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征地拆迁实施单 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 反映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的用地红
3、线图; 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安置地点、拆迁期限 及拆迁补偿款核算办法等) ; 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拆迁补偿款总款 80%以上的 资金证明; 第 3 页 征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经审核同意发放征地拆迁许可证后,市国土资源局应 当将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 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日期为六个月,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 任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天内向原批准部门申请续期。 第八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 在拆迁地段公布有关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地点、停电、停水 时间等拆迁事宜的通告。 第九条 在实施房屋拆除前,
4、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 (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包括:拆除房 屋的结构、建筑面积、补偿办法、拆迁期限、安置方式、过渡 方式、违约责任及拆迁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 协议应当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被拆迁人(户)的房屋实行迁建安置的,由征地拆迁 实施单位支付迁建补偿费用。被拆迁人(户)在规划的居民新 村内使用原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规划自行建房;被拆迁 第 4 页 人(户)在规划建房处如没有原本集体组织土地的,可进行等 面积置换,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迁建安置的原合法房屋拆迁补偿,以房屋重置 价核算。 (具体标准见表一) 。 第十二条 迁建
5、安置用房按下列规定办理: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 平整,或支付相应的建设经费;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 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户)迁建补偿费; 被拆迁人(户)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旧料归 被拆迁人(户)所有;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 迁建安置用房的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按桐乡市农村村民 建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但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民集体 的被拆迁人(户) ,其迁建房用地只享受生活用地,不享受生产 用地。新区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放样、统一施工、统一配 套的自建方式。 第 5 页 第十三条 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民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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