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合同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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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资 采 购 合 同 书 (一般采购用) 合同编号:JS1-YY-WZ- 签订地点:中国福州 买方: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卖方: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56 号地址: 邮编: 350001 邮编: 电话: 0591-86308033 电话: 开户银行:建行福州城南支行开户银行: 账号: 35001880007059166666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6893526111 纳税人识别号: 注:上述合同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均默认为书面或电子邮件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 应以 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按本合同中所载明的通讯地址发出之通知、信函等文件均视为已实际送 达
2、。 买卖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协商按照下述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 同意出售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及伴随服务。 1.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1货物清单 2.价格 合同总价(即买方仓库交货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该价格为买方指定地点交 货价,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保险、培训、售后服务、第三方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检测费用等所发生的一切含税费用。 3. 交货地点 收货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战坂路436 号新店车辆基地联系电话: 0591-86302874 4. 交货时间 按附件 1货物清单中注明的供货周期,将货物全部送达上述指定地点。 5
3、.质量保证 5.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 格和性能的要求。如有冒牌伪劣产品,除换货外,还应给予买方该货物合同价2 倍的赔偿。 5.2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 为准。对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获得3C认证证书及标志,否则买 方将不接收相关货物。 5.3 卖方所供货物如有隐蔽瑕疵,应书面如实告知买方。 5.4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 能。货物验收后,卖方应对由于产品设计缺陷、质量缺陷、其
4、它内在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 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5.5 卖方出售的产品如因内在的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6 货物清单中有标注“需要送检”的,须送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提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 检定证书,其余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中文)。 6.包装、包装标志及环境保护 卖方对所提供的货物应采用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卖方应对包装不妥造成的锈蚀及其它损失承担责 任。包装材料应采用可回收材料并确保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危险品包装应有警示标志。 7.交货和验收 7.1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向买方
5、交付货物。如未按规定送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由此引起的遗失或损坏等一切问题,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7.2 卖方送货时应附有详细的送货清单( 详见附件2) ,内容应包括本合同编号、货物名称、规格/ 型号、品牌 / 生产厂、数量等。所有易燃、易爆化学品均必须提供相应的MSDS 、成份、存储要求、 有效期、注意事项等。所有计量器具均必须提供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7.3 当卖方选择第三方物流/ 快递公司承担运输交货工作时,除需遵照6 条款在包装箱的适当位置做出 相关标记外,另需在包装箱内附上详细的送货清单,具体内容参照7.2 条款执行。买方在清点货 物时发现的问题,将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 7.4 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名称、数量和规格型号要求。否则,买方有 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7.5 买方应当在到货之日起(从次日起算) 5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货物名称、规 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性能是否满足要求,所提供 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合格证、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如 有) 。 7.6 货物验收按买方的规定进行(政府有强制验收要求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如验收不合格, 买方有权 要求卖方在3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进行更换直至买方满意为止。 7.7 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
7、:依据附件一货物清单中的规格型号等相关参数 8.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8.1 卖方应在货物到达买方仓库之日起(从次日起算) / 日内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及对买 方人员进行培训的服务(如有)。 8.2 在安装调试期间对因质量问题买方要求调换的货物,卖方应予以满足。 8.3 在安装调试期间,卖方应遵守买方安全管理规定,做好自身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卖方工作人员自 身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8.4 鉴于买家是地铁行业的特殊性,如遇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卖方应提前与买方联系沟通,并提前备 货、送货以满足买方在节假日或公休日的用料需求。如在节假日或公休日期间,买方急需货品且 卖方未能提前备货的情
8、况,卖方应当尽力满足买方的需求、及时送货,或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及时送货。 8.5 卖方在交付货物时,需确定在货物的外包装上有注明生产日期、质保期等信息。如果货物包装上 没有该类信息,或信息会导致歧义,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证明性文件加以说明。如果买方有需 要,还可要求卖方提供货物的货源证明。 9. 质保期 9.1 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从次日起算) 12 个月(附件 1 货物清单中标注质保期长于12 个月的, 按照货物清单长于12 个月的质保期为准;货物依法标注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不得少于质保期;国 家有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质保期。 9.2 在质保期内正常使用中买方如发现卖方产品有质
9、量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予以调换 或修理。 9.3对于买方的投诉,卖方必须在1 小时内给予满意答复,若不能用传真及电话沟通解决,而该产品 又在运营使用之中,卖方应派员在48 小时之内到货物使用现场给予解决,在质保期内由此产生的 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货款支付 10.1合同签订生效后,货款可分批次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在卖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并提交与 交付货物总价相一致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 16% )后支付,发票备注栏需注 明本合同编号;若是开“货物一批”单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附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货物明细 清单。 10.2 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明细清单经双方
10、确认无异后,若卖方按项目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买方于 30 个 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或交付货物总价)的 98 % ,余款于验收合格之日起12 个月后支付; 若卖方已提交一次性保证金¥ 10000 元的,买方于 30 个 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或交付货物总价) 的 100 % 10.3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对涉及税的相关税率进行调整,则执行最新的规定。 10.4 支付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11. 履约保证金 11.1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 ( ¥元)的 2% ,即 ¥元(大写:) ,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若已按照物资供应商 管理办法要求
11、提交一次性保证金¥ 10000 元的,无需再次提交。 单位名称: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福州城南支行 履约保证金账号:35001880007059166666-0103 11.2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赔 偿,若履约保证金不够赔偿时,不足部分由卖方用自有资金偿付: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解除本 合同,则买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经营期内如发生责任事故或违约情况,买方有权直接 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卖方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还应对买方造成的损失(损 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因追索该损失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予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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