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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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xx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特征码 qdjXNeLQrbQxepweliqd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保 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物业管理水平,创 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良好居住环境,根据建设 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xx 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 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各建制镇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 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经统一规划, 并有相应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形成一定规模的 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
2、及配套公用设施、附 属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 2 页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 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 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 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和非业 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物业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 向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对住宅区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有偿 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桐乡市建设局为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 理行业管理工
3、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住宅区实 施物业管理,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 3 页 并可根据物业管理关系,对物业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协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住宅区全体业主的代表组织,由业主大 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第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 60%以上的,物业 主管部门应会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 位等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
4、任,并应具有广 泛代表性。 业主大会由住宅区的全体业主组成;当住宅区规模较大时,可 由每幢(单元)房屋业主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 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第 4 页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监督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 (六)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七)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措施和事项。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 会或 10%以上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业主大 会或
5、业主代表大会。涉及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权益的 重大问题,业主委员会应当随时提请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讨论决定。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组成人员的半数通过。业主 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当有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 居民会列席参加。 第 5 页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 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二)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 表大会通过,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签订、变更、终止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6、财务预 算和决算,监察检查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检查业主公约的执行情况,听取业主或非业主使用的意见 和建议; (六)受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协调物 业管理关系,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七)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 6 页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区的规模由 5 至 15 人组成,设主 任 1 人,副主任 1 至 3 人,在委员会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可邀请有关人士参与顾问。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聘请一名秘书长 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
7、常事务。已设立居民委员会的住宅区, 业主委员会可将日常管理事务委托居民委员会承担。业主委员 会应当配合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公约 应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对全体业主具有 约束力。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承 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 7 页 第十三条 实施物业管理遥住宅区,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合 同形式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 称委托合同)并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依照合同约定对 住
8、宅区实行统一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委托合同 报物业管理企业或自行组建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前期物业 管理,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产生 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和改 聘。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委托合同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屋共用部队、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 的维修与养护; (二)住宅区的清洁卫生; (三)绿化、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 第 8 页 (五)配合公安部门,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范 工作; (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9、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 并接受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督。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委托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计划、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据委托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 服务费; (四)有权制止损害住宅区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五)可以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展各种经营项目以补充住 宅区物业管理经费; 第 9 页 (六)可以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选择专业公司承担 专业管理业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修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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