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北京景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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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北京景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 同纠纷1 特征码 HQEmocnKVKhjGxVmTBFT 上诉人北京梦潮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潮海 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景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 泰装饰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 法院(20XX)丰民初字第 0916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XX 年 12 月 2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 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景泰装饰公司一审诉称:20XX 年 3 月 14 日,景泰装饰公 司与梦潮海岸公司签订“易天梭”
2、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 , 合同约定:由景泰装饰公司为梦潮海岸公司所在的位于黑龙江 省大庆市泰康县天湖路的泰康温泉假日酒店经营场所男女浴区 安装“易天梭拉蓬天花造型吊顶” 。工程初定造价为:101 097.5 元,实际合同额为 176 400 元,梦潮海岸公司先后共支 付景泰装饰公司款项 90 000 元,尚欠 86 400 元未付。景泰装 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梦潮海岸公司给付景泰装饰公司合同 款 86 400 元和延期付款违约金 50 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第 2 页 梦潮海岸公司一审辩称:景泰装饰公司起诉梦潮海岸公司 主体有误。20XX 年 3 月 14 日,与景泰装饰公司签
3、订“易天 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的并非梦潮海岸公司,而是北京 象牙海岸商务会馆(以下简称商务会馆)。根据 20XX 年 10 月 15 日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XX)杜民商初字 第 6 号民事判决书,因商务会馆没有注册,所以应由其开办人 周丽东作为诉讼主体。本案与(20XX)杜民商初字第 6 号民事案 件是基于同一合同引起的纠纷,本案诉讼主体有误。另外, (20XX)杜民商初字第 6 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为 108 000 元。对于 2005 年 11 月 11 日和 2005 年 11 月 21 日景 泰装饰公司(乙方)与商务会馆(甲方)签订的两份“易天梭”
4、 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 ,梦潮海岸公司受商务会馆的委托与景 泰装饰公司和解,商务会馆负责前期装修,梦潮海岸公司负责 商务会馆的经营。梦潮海岸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景泰装饰公司的 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 年 3 月 14 日,景泰装饰公司 (乙方)与商务会馆(甲方)签订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 销合同 ,商务会馆签约代表是刘广辉。合同约定:景泰装饰公 司为大庆市泰康阳光温泉假日酒店供应“易天梭”拉蓬天花吊 顶,并负责安装;造价“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 ,单价为 180 元/ 平方米;工程付款结算方式:甲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向乙方 预付材料款计人民币 30 000 元(30%)整,在铝合
5、金专用龙骨安 第 3 页 装完成后、软膜安装前付材料款计人民币 50 000(50%)元整;安 装服务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材料款计人民币 15 000(15%)元 整。留 5%作为质保金,工程施工后一年内付清。甲方指派尹荣 山为甲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安装质量及进度进行监督 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等相关事宜。乙方指派许术新、许伟为 乙方驻地代表。双方共同验收,验收无误后,双方负责人员需 共同签字。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款 的 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北京象牙海岸国际康 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体俱乐部)分别于 20XX 年 3 月 15 日、20XX 年
6、4 月 17 日、20XX 年 4 月 21 日和 20XX 年 5 月 8 日向景泰装饰公司支付货款 90 000 元。景泰装饰公司按合同约 定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甲方驻地代表 尹荣山和乙方驻地代表许术新签字确认了安装拉膜面积(男浴区 765 平方米、女浴区 215 平方米),但商务会馆未按合同约定支 付全部货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5 年 11 月 8 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就刘广辉申请北京象牙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进行核准,有效期 3 个月,自 2005 年 11 月 8 日至 20XX 年 2 月 7 日。在有效期内,该名称不得用于
7、从事经营活动。 2005 年 11 月 11 日和 2005 年 11 月 21 日,景泰装饰公司(乙方)与商 务会馆(甲方)分别签订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 各一份,商务会馆签约代表是刘广辉。因商务会馆拖欠施工款, 第 4 页 且商务会馆未进行工商注册,景泰装饰公司以康体俱乐部为被 告诉至法院,康体俱乐部应诉,并于 20XX 年 1 月 10 日与景泰 装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景泰装饰公司于 20XX 年 1 月 15 日撤诉。商务会馆经营方为康体俱乐部。20XX 年 4 月 8 日, 北京象牙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梦潮海 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审被
8、告梦潮海岸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梦潮海岸公司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时,使 用商务会馆的名称与景泰装饰公司于 2005 年 11 月 11 日和 2005 年 11 月 21 日签订了两份“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 合同 ,并在 20XX 年 1 月 10 日以其登记注册的康体俱乐部与景 泰装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梦潮海岸公司经工商登记注 注册后,仍以商务会馆的名称与景泰装饰公司于 20XX 年 3 月 14 日签订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 ,并按合同 约定向景泰装饰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梦潮海岸公司虽否认所 支付的部分货款不是该合同货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且梦潮海岸公司是商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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