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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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_ 特征码 hVSkUTycCVEqJPOrIjPt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第 3 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 见的通知 (证监发20XX121 号,以下简称 3 号令及其通知) 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进一 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 整改的要求 (一)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 进行全面自
2、查,并在 20XX 年 11 月 15 日之前报送详细的自查报 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查 报告上签字,承诺对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 关责任。自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贯彻落实 3 号令及其通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第 2 页 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相关交易、财务、清算、监 控等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与安排,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 问题和解决措施。 2、公司截至 20XX 年 9 月 30 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其中受托资金所占比 例) 、各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公司总部的情况(包括上
3、存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占营业部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的比例,列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 70%的 营业部名单,并提供专项说明)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 户超过 5 个的营业部名单及解决计划、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开 户情况等。如下表: 柜面系统客户 上存总部的 客户交易投资者开 交 易资金余额 客户交易结 结算资金户个数 算资金存款 专用存款 账 户个数 经纪 受托其它合计金额 比例 个人机构 业务业务 (万元)() 第 3 页 营业部 1 营业部 2 营业部 n 合 计 如果公司各营业部柜面系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数据与 财务系统数据存在差异,公司须提供专项说明,并列
4、示存在差 异的营业部名单。 3、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挪用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问题,包括:直接占用或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 存款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 客户提供透支,为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以及其他 影响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完整的问题等。 第 4 页 要求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问题的成因、涉及金 额、资金去向、当前存在的风险等有关情况。 4、公司与存管银行的合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 施。 (二)要求存在上述第三项问题的证券公司,在自查报告 中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确定 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落实整改措施
5、的责任人(责任人应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并报证监局备 案。 (三)要求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证券公司在 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之前,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 求: 1、不得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不得新增资产管理业务。 3、不得扩大自营业务规模。 4、不得向股东分红。 5、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欠款、变现资产,所得资金必须首先 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6、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不得新增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 适当限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二、关于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 工作要求 第 5 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是指证券公司
6、将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独立于公司自有资金,存放在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必要监管 职责的存管机构,并通过建立公司内部客户资金安全管理运作 机制,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 (一)要求各证券公司在切实落实 3 号令及其通知的基础 上,进一步强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内部控制,完成以下五项 内控要求: 1、设立合规部门或由现有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进行内部监管,公司分管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一 定的独立性,不得同时分管经纪、投资银行、自营或资产管理 等业务部门。 2、建立集中监控系统,实现对公司及分支机构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和交易情况的实时监控
7、。集中监控系统应至少具有以下 功能: (1)直接从各营业部的柜面系统数据库中实时采集数据, 确保集中监控系统的数据和各营业部的数据完全一致。 (2)及时查询客户的证券及资金明细的变动情况。 (3)及时揭示各分支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的真实情况。 (4)及时发现清算、财务和柜面系统的数据的勾稽关系的 差错。 (5)及时从存管银行获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数 第 6 页 据情况。 (6)每天对客户的证券及资金数据进行备份。 (7)为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提供数据接口,使证监局可以通 过该系统直接监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其它客户资产的情况。 要求尚未建立上述集中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必须每周将 下列数据刻录成
8、光盘向证监局报备:公司总部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所有资金划付明细、公司所有营 业部柜面系统中客户资金情况,包括客户资金明细账、证券明 细账;各证券营业部必须每周将下列数据刻录成光盘向营业部 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 有资金划付明细、柜面系统中客户资金情况,包括客户资金明 细账、证券明细账。 3、要求各证券公司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职能实行集中管理, 交易、清算、核算及资金划付职能适当分离,相互制衡。同时, 进一步优化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托管相关的业务流 程,加强对交易系统授权的管理。 4、要求各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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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证券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监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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