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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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的管理内容和具体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各参建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公司 DL558-94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2003114 基建管理标准汇编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3 管理职责3.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重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一般在建设备、设施损坏事故的调查处理。3.2 在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则按照浙能集团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由上级公司或上级地方政府组织事故调查。3.3 监理单位将配合和参与事故调查工作。3.4 各参建单位将按本制度做好事故调查各项程序和配合工作。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事故调查与处理4.1.1 事故分类: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1.2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按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4.1.3 一般事故按照浙能集团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3、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 4.1.4 轻伤事故:轻伤事故由施工单位安监部门调查处理并上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4.1.5 施工单位现场发生事故后,现场负责人立即查清基本情况迅速向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同时向安委会办公室报告。4.2 事故统计范围:4.2.1 “本企业职工”是指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借调外单位的职工;聘用的停薪留职和离退休人员。4.2.2 “非本企业职工”是指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参加、检查或其他公务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
4、人。4.2.3 “分包单位人员”: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国营或集体单位施工,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的人员。4.3 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4.3.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a) 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b) 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c)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d) 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4.3.2 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4.3.2.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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