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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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学校应招收初中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进行培训。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培训资格。第三条 开学时,学员应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3日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第四条 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制度。学员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生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和结业登记表等。第三章 成绩考核第五条 成绩
2、考核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理论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实操方面,通过按实际操作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员本人学籍档案。第六条 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三级分制(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百分制与三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优秀(90分100分);合格(60分分);不合格(59分以下)。考试、考核结果是学生是否结业的依据。第七条 成绩记载一般按期进行。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及结业实习均须考核,其成绩应单独记载。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第八条 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经补
3、考后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员同一专业课程补考仅限一次,在下期结业时与当期学员一并考试。第九条 学员在一期训培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操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修补考。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另行安排一次补考。第十条 学校应指导和帮助学员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一条 学员操行评定应按有关规定及所学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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