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条件与合同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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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条件与合同管理刘 艺二九年九月第 1 章 FIDIC条件概述1.1 FIDIC简介一、FIDIC产生的历史背景1、“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语缩写,即“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s”。读“菲迪克”。2、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13年由欧洲4个国家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英国创立,至今,FIDIC的成员已发展到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FIDIC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高质量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3、FIDIC总部在瑞士洛桑。
2、4、FIDIC下属有两个地区成员协会,即FIDIC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ASPAC)和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5、FIDIC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1)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2)合同委员会;(3)执行委员会;(4)风险管理委员会;(5)仲裁/裁决/调解审查委员会;(6)环境委员会;(7)质量管理委员会;(8)21世纪工作组。6、我国于1994年10月加入FIDIC组织二、FIDIC 组织的作用1、FIDIC 成立80多年来,对国际上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该会编制的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白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3、红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桔黄皮书)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区域发展援助金融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合同和协议范本。这些合同和协议文本,条款内容严密,对履约各方和实施人员的职责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有较合理规定,以利遵循解决。这些协议性文件为实施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使业主、承包人以及咨询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此外,FIDIC还编辑出版了一些供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使用的业务参考书籍和工作指南,以帮助业主更好地选择咨询工程师,使咨询工程师更全面地了解业务工作范围和根据
4、指南进行工作。该会制订的承包商标准资格预审表、招标程序、咨询项目分包协议等都有很实用参考价值,在国际上受到普遍欢迎,得到了广泛承认和应用,FIDIC的名声也显著提高。2、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非官方组织,FIDIC的宗旨是要将各个国家独立的咨询工程师行业组织联合成一个国际性的行业组织;促进还没有建立起这个行业组织的国家也能够建立起这样的组织;鼓励制订咨询工程师应遵守的职业行为准则,以提高为业主和社会服务的质量;研究和增进会员的利益,促进会员之间的关系,增强本行业的活力;提供和交流会员感兴趣和有益的信息,增强行业凝聚力。3、FIDIC规定,要想成为它的正式会员,须由该国的一家全国性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以
5、下简称全国性协会)提出申请,全国性协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应为业主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努力促进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应保护和促进咨询工程师和私人业务方面的利益和提高本行业的声誉;应促使会员之间在职业、经营方面的经验和信息交流。FIDIC还对全国性协会的主要任务提出建议:要使社会公众和业主了解本行业的重要性和它的服务内容,以及作为一个独立咨询工程师团体和个人的职能;要制订出严格的规则和措施,促使会员保证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维护本行业的声誉;致力于开展国际交流,并为会员开展业务,获取先进技能,提供国际接触通道;了解和发挥本国工程咨询的某些优势和特点;广泛地建立会员与其他工程组织机构和教学单位的联系,充实咨询
6、内容和明确新的方向;促进使用标准程序、制度和合约(如以上所说的有白皮书、红皮书、黄皮书等);向政府报告本行业的共同性问题并提出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传递FIDIC提供的各种信息和其他国家同行业协会的经验;研究会员收取咨询服务合理报酬的办法;提倡按能力择优选取咨询专家,避免单纯价格竞争,导致降低工程咨询标准和服务质量。三、FIDIC条件1、FIDIC合同条件有如下几类:一是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缔约,即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因其封皮呈红色而取名“红皮书”,有1957、1969、1977、1987、1999五个版本,1999新版“红皮书”与前几个版本在结构、内容方面有较大的不同;二是雇主与咨询
7、工程师之间的缔约,即FIDIC/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标准条款,因其封面呈银白色而被称为“白皮书”,最近版本是1990年版,它将此前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范本IGRA-1979-D&S、IGRA-1979-PI、IGRA-1980-PM合而为一;三是雇主与电气/机械承包商之间的缔约,即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因其封面呈黄色而得名“黄皮书”,1963年出了第一版“黄皮书”,1977年、1987年出两个新版本,最新的“黄皮书”版本是1999年版;四是其他合同,如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缔约提供的范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为投资额较小的项目雇主与承包商提供的简明合同格
8、式,为“交钥匙”项目而提供的EPC合同条件。上述合同条件中,“红皮书”的影响尤甚,素有“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之誉。(1)框架:合同条件分为20个标题,便于使用和理解。(2)业主方面:新红皮书对业主的职责、权力、义务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如对业主资金安排、支付时间和补偿、业主违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细化。(3)承包商方面:对承包商的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承包商应将质量保证体系和月进度报告的所有细节都提供给工程师、在何种条件下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工程检验维修的期限等。(4)索赔、仲载方面:增加了与索赔有关的条款并丰富了细节,加入了争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由3个委员会负责处理那些工程师的裁决不被双方
9、认可的争端。2、FIDIC条件是国际上公认的土木工程执行法,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通用)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2)招投标程序 Tendering Procedure,First edition.(3)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Conditions of The clien/Consultant Model Services Agreement.(4)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5)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6)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10、7)施工、保险和法律 Construction,Insurance and Law.等等。3、这些文件不仅FIDIC成员采用,而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的招标样本也常常采用。4、交通部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交通部工程管理司委托云南、四川两省交通厅编写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作为公路工程项目国内招标文件的参考文本范本。5、1994年我国在加入FIDIC后通用FIDIC条件。1.2 FIDIC条件的组成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为FIDIC“红皮书”,于1984年第四版出版,1988年进行了17处修改,1992年再次进行了28处修改。是进行土木建筑类工程项目建设,由业主通过竞
11、争性招标选择承包商承包,并委托监理工程师执行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合同文件范本。主要内容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等。一、通用条件1、“通用”只要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土木工程类的施工,则不论是工业与民用建筑,还是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港航工程等都可使用。2、是FIDIC条件第一部分,可直接放入招标文件中,不需从头编写合同条件,且印刷格式相一致。3、通用条件一共25节72条194款。(1)定义与解释:1条5款;(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1条6款;(3)转让与分包:2条3款;(4)合同文件:3条10款;(5)一般义务:26条54款;(6)劳务:2条2款;(7)材料
12、、设备和工艺:4条15款;(8)暂时停工:1条3款;(9)开工和延误8条16款;(10)缺陷责任:2条5款;(11)变更、增添与省略:2条6款;(12)索赔程序:1条5款;(13)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1条8款;(14)计量:3条4款;(15)暂定金额:1条3款;(16)指定分包商:1条5款;(17)证书与支付:3条13款;(18)补救措施:2条5款;(19)特殊风险:1条8款;(20)解除履约:1条1款;(21)争端的解决:1条4款;(22)通知:1条3款;(23)业主的违约:1条5款;(24)费用与法规的变更:1条2款;(25)货币和汇率:2条4款。4、通用条件概括了工程项目施工阶
13、段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利,各种可能预见事件发生的责任界限,正常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应遵守的工作程序以及因意外事件而使合同被迫终止时各方应遵守的工作准则。5、通用条件内相关条款之间,既相互联系起到补充作用,又相互制约起到保证作用。二、专用条件1、“专用”相对于通用而言。就具体的合同项目而言。尽管大量的条款是通用的,但有些条款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给以必要的变动。据项目所在国或地区的具体情况或项目自身的特点,对照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件具体编写,特别是对通用条件中某些条款不适合的,就可在专用条件中指出予以删去或修改,换上本项目适合的内容,还可对通用条件中写的不
14、具体细致的,可在专用条件的对应条款中加以详细阐述或补充。2、内容(1)疏浚与填筑具体工程的有关条款;(2)对通用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代替;(3)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补充文件的标准格式。三、合同的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二者的关系1、一般来说,合同专用条件的法律地位比通用条件高;2、专用条件是结合具体某个国家的某一工程项目编制的,它的针对性较强;通用条件是国际性承包工程项目均可使用的,其应用的广泛性较强;3、专用条件中条款可以否定通用条件中条款,反之则不行。四、FIDIC条件的组成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标准的投标书;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其他有关文件:(1)图纸;(2)规范;
15、(3)标准;(4)工程量清单。注:这六部分文件单独存在时不具有法律效率,只有它们共同存在时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率。1.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一、一般性条款:1、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包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投标者须知、评标、授予合同、合同协议、程序流程图、合同各方、监理工程师等;2、合同文件中的名词定义及解释;3、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和他们各自的职责与权力;4、合同文件的组成、优先顺序和有关图纸的规定;5、招投标及履约期间的通知形式与发往地址;6、有关证书的要求;7、合同使用语言;8、合同协议书。二、法律条款法律条款主要涉及:合同适用法律;劳务人员及职员的聘用、工资标
16、准、食宿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合同的争议、仲裁和工程师的裁决;解除履约;保密要求;防止行贿;设备进口及再出口;强制保险;专利权及特许权;合同的转让与工程分包;税收;提前竣工与延误工期;施工用材料的采购地等内容。三、商务条款商务条款系指与承包工程的一切财务、财产所有权密切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归属,重新归属及撤离;设备材料的保管及损坏或损失责任;设备的租用条件;暂定金额;支付条款;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保函,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合同终止时的工程及材料估价;解除履约时的付款;合同终止时的付款;提前竣工奖金的计算;误期罚款的计算;费用的增减条款;价
17、格调整条款;支付的货币种类及比例;汇率及保值条款。四、技术条款技术条款是针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材料检验及施工监督、检验测量及验收等环节而设立的条款,包括:对承包商的设施要求;施工应遵循的规范;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现场视察;资料的查阅;投标书的完备性;施工制约;工程进度;放线要求;钻孔与勘探开挖;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工地的照管;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保持现场的整洁;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及检验;检查及检验的日期与检验费用的负担;工程覆盖前的检查;工程覆盖后的检查;进度控制;缺陷维修;工程量的计量和测量方法;紧急补救工作。五、权利与义务条款1、承包商的权利:1)有权得到提前竣工奖金;2)收款
18、权;3)索赔权;4)因工程变更超过合同规定的限值而亨有补偿权;5)暂停施工或延缓工程进度速度;6)停工或终止受雇;7)不承担业主的风险;8)反对或拒不接受指定的分包商;9)特定情况下的合同转让与工程分包;10)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延长工期;11)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补偿损失;12)有权要求进行合同价格调整;13)有权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口头指示;14)有权反对业主随意更换监理工程师。2、承包商的义务:1)遵守合同文件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并负责保修期内的各种维修;2)提交各种要求的担保;3)遵守各项投标规定;4)提交工程进度计划;5)提交现金流量估算;6)负责工地的安全和材料的看管;7)
19、对其由承包商负责完成的设计图纸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负责;8)遵守有关法规;9)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和方便;10)保持现场整洁;11)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12)执行工程师的指令;13)向业主偿付应付款项(包括归还预付款);14)承担第三国的风险;15)为业主保守机密;16)按时缴纳税金;17)按时投保各种强制险;18)按时参加各种检查和验收。3、业主的权利:1)业主有权不接受最低标。2)有权指定分包商;3)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付款给指定的分包商;4)有权决定工程暂停或复工;5)在承包商违约时,业主有权接管工程或没收各种保函或保证金;6)有权决定在一定的幅度内增减工程量;7)不承担承包商因发生在
20、工程所在国以外的任何地方的不可抗力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因炮弹、导弹等所造成的损失例外)。8)有权拒绝承包商分包或转让工程(应有充足理由)。4、业主的义务:1)向承包商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和图纸,并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负完全的责任;2)承担由业主风险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坏;3)确保承包商免于承担属于承包商义务以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4)在多家独立的承包商受雇于同一工程或属于分阶段移交的工程情况下,业主负责办理保险;5)按时支付承包商应得的款项,包括预付款;6)为承包商办理各种许可,如现场占用许可,道路通行许可,材料设备进口许可,劳务进口许可等;7)承担疏
21、浚工程竣工移交后的任何调查费用;8)支付超过一定限度的工程变更所导致的费用增加部份;9)承担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特殊风险以及任何其他地区因炮弹、导弹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补偿;10)承担因后继法规所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额。5、监理工程师的权力: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或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主要有:1)有权拒绝承包商的代表;2)有权要求承包商撤走不称职人员;3)有权决定工程量的增减及相关费用;有权决定增加工程成本或延长工期;有权确定费率;4)有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因业主违约而导致承包商停工情况除外);5)有权对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检查,包括已掩埋覆盖的隐蔽工程;6)如果发现施工不合
22、格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如期修复缺陷或拒绝验收工程;7)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8)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紧急措施;9)审核批准承包商的工程报表的权力属于监理工程师,付款证书由监理工程师开出;10)当业主与承包商发生争端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裁决,虽然其决定不是最终的。6、监理工程师的义务监理工程师作为业主聘用的工程技术负责人,除了必须履行其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其作为承包商的工程监理人而尽的职责,FIDIC条款针对监理工程师在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中的职责规定了以下义务:1)必须根
23、据服务协议书委托的权力进行工作;2)行为必须公正,处事公平合理,不能偏听偏信;3)应虚心听取业主和承包商两方面的意见,基干事实作出决定;4)发出的指示应该是书面的,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时,可以发出口头指示,但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5)应认真履行职责,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或验收,对承包商的工程报表及时进行审核;6)应及时审核承包商在履约期间所做的各种记录,特别是承包商提交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各种材料;7)应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费用的增减与工期的延长或压缩;8)如因技术问题需同分包商打交道时,须征得总承包商同意,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总承包商。六、违约惩罚与索赔条款。1、违约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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