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黑名单,涉案企业(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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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违法黑名单,涉案企业(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税收违法黑名单,涉案企业(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何观舒: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 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 法 ) ,俗称税收黑名单制度,是指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 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 类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登记,并予以公 布的制度。税收违法黑名单不仅公布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 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也公布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名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 税收违法黑名单按季度公布,由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季度
2、结束 后 30 日内公布,具体名单可以在各级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中 查询。 办法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 起满 2 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虽然公布期满届 满后可以从公告栏中撤出,但是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 “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一、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为了贯彻这个总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 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 的意见,于 2013 年
3、11 月开始着手研究建立税收违法黑名 单公布制度。 经过不断的研讨和论证,税务总局于2014 年 7 月发布了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这标志着税收违法 黑名单公布制度的建立。 从 2014 年 10 月开始,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 税、地税机关都开始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 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014 年 12 月,在国家发改委的协调下,税务总局与中央文 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 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 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 录 ,确立了各行政部门对失信纳税人实
4、施联合惩戒的工作 规范。 2016 年 4 月,税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 息公布办法(试行) ,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新修订的内容 是针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黑名单当事人,即当事人如 能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期缴纳税款、 滞纳金和罚金的, 经过审核、 审批后, 可以不向社会公众公布;如已经公布的, 可以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2016 年 5 月,国务院印发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建 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 信建设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工作部署。 2016 年 12 月,新修订公布的关于对重大
5、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在原十八项惩戒措施 基础上,又增加了十项惩戒措施。 二、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标准 一个企业税收违法是否被确定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需要满 足一定的条件,对于满足相应条件的企业也就会被税务机关 列入 “ 黑名单 ”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 行) 第六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 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 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 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 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
6、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 万元以上 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 份或者金额40 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 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 响的。 三、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了十四种与税收相关的罪 名,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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