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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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总论,第一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理解? 商法具有哪些明确区别于其他法的特征?,一、 商的含义 (一)经济学之“商” 的理解 (二)法学之“商” 的理解 (三)商法理论上的四种商 1.第一种商 2.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二、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是调整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内在衍生逻辑:追求利润面临风险设法避险制度构成 (一)商法的营利性 (二)商法的技术性 (三)商法的兼容性 (四)商法的变动性 (五)商法的国际性,总结思考: 1. 商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如何理解商法的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 2
2、. 请在阅读公司法时注意公司法中体现商事主体自由意志的条款和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规范条款。,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事法律关系)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观点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重点)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或者说是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二、 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 概念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2. 特征 (1)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主体; (2)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 (3)是商事法律关系
3、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3. 我国商主体的种类 在我国商主体的种类没有以商法典的形式作出明确的划分。 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主要表现类型: (1)商法人 (2)商个人 (3)商合伙人 (4)商中间人 (5)商辅助人,(二)商法人 1. 商法人的概念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2. 商法人的特征 (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5)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
4、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3. 我国商法人的分类 (1)国有商法人 (2)集体商法人 (3)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4)私营商法人 (5)外商投资商法人,(三) 商个人 1. 商个人的概念 在传统商法中,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去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按照现代商法的观念,它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表现为一个户,还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2. 商个人的特征 (1)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联。如商个人常常以自然人的个人名称为其商业名称,如自然人发生变化,商
5、个人则相应发生变化。 (2)商个人的财产与自然人或家庭户的财产密切相关。 3. 我国商个人的类型 (1)个体工商户 (2)私营独资企业 (3)农村承包经营户 在我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者均须承担无限财产责任。,2. 商个人的特征 (1)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联。如商个人常常以自然人的个人名称为其商业名称,如自然人发生变化,商个人则相应发生变化。 (2)商个人的财产与自然人或家庭户的财产密切相关。 3. 我国商个人的类型 (1)个体工商户 (2)私营独资企业 (3)农村承包经营户 在我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者均须承担无限财产责任。,(四)商合伙 1. 商合伙的概念 商合伙
6、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2. 商合伙的特征 (1)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我国商合伙的类型 在我国,由于法律渊源不同,进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商合伙: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五)商中间人 1. 关于商中间人一般有
7、两种立法模式 (1)在商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登记中明确规定在从事直接商行为时兼营中介商行为; (2)在登记中明确规定商主体是从事中介商行为的商人,即中间商。如某某中介公司,某某代理公司。 2. 商中间人的类型 (1)代理商 (2)居间商 (3)行纪商,(六)商辅助人 1. 商辅助人的概念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上市经营活动的人。 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它是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2. 主体与商辅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委任关系 (2)雇佣关系 3. 商辅助人的类型 (1)经理人 (2
8、)代办人,三、商行为 (一)商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 概念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它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 2. 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行为是经营性的行为; (3)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4)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3. 商行为的分类 (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4)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二) 一般商行为 1. 一般商行为的概念 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2. 一般商行为主要涉及: (1)
9、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2)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3)商法上的交易结算行为; (4)商法上的给付行为; (5)商事交易中的谨慎责任等等。,(三) 特殊商行为 1. 特殊商行为概念 特殊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2. 特殊商行为的种类 (1)商事买卖 (6)商事信用 (2)商事代理 (7)商事期货交易 (3)商事行纪 (8)融资租赁 (4)商事居间 (9)商事仓储 (5)商事信托 (10)商事货运,四、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区别 五、商法与相近部门法的关系 1.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商合一论、民商分立论)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
10、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是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 (3)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2.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分离论、合一论) 按照狭义的经济法理论,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题,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参与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2)在调整方法上:意思自治,国家统治。 (3)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私法,以任意性规范
11、为主;经济法是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4)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为内容;经济法以价格、金融、税收、投资、公平交易、反垄断、贸易管制等为内容。,3.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 (2)行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必须一方或双方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商事关系中的双方一般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权关系;商事关系是一种平权关系。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5)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国家授予的,不可任意放弃和转让;商事主体的权利可依
12、自己的意志合法处置。 4. 商法与企业法的关系 5. 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六、商法的地位 1. 民商分立模式 2. 民商合一模式 3. 示范商法典模式 4. 单行商事法模式,总结思考: 1. 你对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如何认识? 你为什么赞同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 2. 请结合现今商事领域的实际,谈谈你对商法重要性的认识。,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1、什么是交易效益原则?商法是如何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交易效益的? 2、什么是交易安全原则? 商法是如何设计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化方案的?,一、确立商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 是构建理论和规范体系的基础 2. 是商法理念和商法精神的集中体现 3. 商事活动的行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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