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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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范文1 特征码 jCIsRcknLisTCRiuGFwP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但是,近 年来,企业之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贷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因 借贷纠纷引起诉讼的案件亦不在少数。 一、企业之间借贷的表 现形式 企业之间借贷关系,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 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 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 所指的企业法人,不包括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种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通常,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双 方
2、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 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 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与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贷除了 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表现形式还有如 下几种: (一)以联营形式借贷。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 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 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 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 第 2 页 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 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企业之 间的借贷。 (二)以投资形
3、式借贷。法律意义上的投资,是指 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 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审 判实践中见到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 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 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 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或亏,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 这种投资关系,本质上是借贷关系。 (三)以融资租赁形式借 贷。规范的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 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 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但
4、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 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 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 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实质上也是借贷关系。 (四)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有的补偿贸易合同,由一方向 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 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 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 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 第 3 页 上仍是借贷合同。 此外,还有以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或 签订购销合同等形式借贷的。有
5、的在签订买卖国库券、买卖企 业债券合同后,卖方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国库券、企业 债券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国库券和企业债券。但到了合同 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国库券、企业 债券从对方“买回” 。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 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借贷的 当事人双方中, “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 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 ,双方都不打算 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 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二、 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
6、只能 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当前,可以经营借贷业务的,有国家 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 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 机构。 除此之外,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 内从事财政性借贷;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种科学、教育基金会、 各种社会发展基金会、各种福利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可在经 第 4 页 批准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开展借贷业务。上 述所有金融机构和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开展借贷业务时,都应 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之所以为法 律所禁止,除了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专营的规定外,还因为: 第一,信贷杠杆是国家对
7、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如果允许企业之间借贷,而人民银行又无法对这种借贷进行管 理监督,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会大为削弱。第二,资金 市场的发展规模及资金这种特殊资源按市场规则的优化配置, 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有极大关系。资金市场的主体历来都是 银行,并且历来由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金融法规政策调控。企 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使资金脱离银行控制而形成“体外循环” ,形 成不受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调控和不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地下 资金市场。其发展结果必然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并且使资金 不能按市场规则优化配置,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 转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十分不利。第三,无论是从事商 品
8、生产、商品流通的企业还是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他们制 定企业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他们的营业范围时,不可 能批准该企业可以从事借贷活动。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由此可见,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由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危害性,在 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借贷行为属 无效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也可不按无效处理。司法实 第 5 页 践中,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 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集团总公司 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贷,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贷。二 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
9、的借贷。例如,一方企业向为 其加工生产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之间的借贷。三是依 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 的借贷。上述几种借贷,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 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 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三、企业之间借贷纠 纷案件的处理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按照维护金融秩 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维护金融秩序原则是 指对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 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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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范文 公司 之间 借款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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