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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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 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 防爆电梯、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 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 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 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 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
2、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 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 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 验。 第四条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 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 实施细则, 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 经请示检验机构认 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 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3、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 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 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 所列的检 测检验的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 中提出的要 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 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周 内; 2. 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 的范围内; 3. 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
4、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 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 检验现场 ( 主要指机房、 轿顶、底坑 )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 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 考核规则 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 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 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 行。 第十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 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
5、少于附录3 所列项目,具体 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 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 (以下简称原始记录 ) 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 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2 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 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 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 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 “不合格”、 “无此项” 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
6、但有需要说 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 ;遇特殊情况, 可填写“因 ( 原因) 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 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 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 根据原始记录中 的数据和结果, 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 格式应符合本规 程附录 3 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 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 写实测或经统计、 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
7、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 目,可在“检验结果” 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 “合格”、 “不合格”、 “/ ”( 无此项时 ) 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 验收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 (附录 3 中注有的项目, 下同) 全部合格,一般 项目( 附录 3 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 ) 不含格不超过 3 项(含 3 项) 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 项( 含 8 项) ,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 目不合格不超过 3 项(含 3 项) 且满
8、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 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 项( 含 8 项) 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 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 改通知单, 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 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 方可判定为含格。 凡不含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 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
9、“不含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含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 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 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 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 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 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 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 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
10、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 违反本规程规定的, 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 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 2002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 1. 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2. 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录 1: 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精度要求 (1) 万用表 (2) 钳型电流表 (3) 接地电阻测量仪 (4) 绝缘电阻仪 (5) 转速表及限速器测试设备 (6) 钢丝绳探伤仪 (7) 导轨垂直度测量仪
11、(8) 加、减速度测量仪 除非有特殊规定, 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应满 足下列要求: a. 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 应在 1% 范围内; b. 加、减速度检测误差应在5% 范围内; c. 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5% 范围内; d. 温湿度检测误差应在 5% 范围内。 (9) 声级计 (10) 游标卡尺 (11) 钢直尺 (12) 卷尺 (13) 塞尺 (14) 磁力线锤 (15) 弹簧秤 (16) 放大镜 (17)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18) 便携式检验灯 (19) 照相机 (20) 温湿度计 附录 2: 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检 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
12、法 1. 技 术 资 料 1.1 电梯制造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 装箱单; b. 产品出厂合格证; c. 机房井道布置图; d. 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 总图表和电梯标准功能表) e. 动力电器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示意图 及符号说明; f. 电气敷线图; g. 部件安装图; h. 安装说明书; i. 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 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 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 查阅资料。 副本。 1.2 安装(修理)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 文件 a. 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 b. 安装过程中事故纪录与处理报告; c. 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 同意的
13、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1.3 改造单位除提供 1.2 项要求的内容外, 还应已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 格证、形式实验报告功夫本等资料,必要 时还应提供图样和计算资料。 查阅资料。 1.4 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担档案(内容包 括制造和安装单位验收时提供的资料,维 修、保养纪录、故障纪录等),并建立电 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规 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 查阅资料。 2. 机 房 2.1 通向机房、滑轮间和底坑的通道应畅 通,且应有永久性照明。如采用梯子应保 证安全可靠。 外观检查。 2.2 机房应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门 应有锁,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 字样
14、。机房应有合适的消防设施,固定照 明和电源插座。 外观检查,通电试验。 2.3 控制柜 (屏)的前面和需要检查、修理 等人员操作的部件前面应提供不小于0.6m 0.5m 的空间。 目测,必要时用卷尺测 量。 2.4 对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 的电梯,机目测,必要时用板尺测 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应为 20-40mm 。对额定速度大于 2.5m/s 的电梯, 运行中的钢丝绳与楼板不应有摩擦的可 能。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有高50mm 以 上的台阶。 量。 2.5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 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 起保护作用,对变频变压控制的电梯,断 相保护功能应
15、有效。 断开主电源开关, 在 电源输入端,分别人为断 开一相电源或将电源相 序调换;接通主电源开 关,检查电梯是否能正常 启动。 2.6 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 件编号应清晰,并与技术资料相符,电气 元件工作无异常。 外观检查。 2.7 在机房中,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 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应与曳引机和控 制柜相对应)的标志,该开关位置应能从 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如几台电梯 公用同一机房,各台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应 有易于识别的标志。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 供电电路: a. 轿厢照明和通风; b. 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 机房内电源插座; d. 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 电梯井
16、道照明; 断开主电源开关。检 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 警装置是否被切断。同时 检查开关配置、布置和标 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 足电梯使用要求。 f. 报警装置。 2.8 曳 引 机 2.8.1 曳引机工作无异常。油量适当, 除蜗杆伸出端外无渗漏。曳引轮应有符合 标准要求的颜色标志,同一机房内有多台 电梯时,各台曳引机应有标号区别。 检查油标油位确定 油量。感观判断曳引机工 作状况及标识。 2.8.2 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制 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 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制动轮与闸瓦不发生 摩擦。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 塞尺测量。 2.8.3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由两个 独立的电气装
17、置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 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 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 运行。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 实物状况,检查切断制动 器电流的电气装置数量 和独立性。并通过运行试 验判断制动状况。 2.8.4 曳引轮、导向轮在空载或满载情 况下对垂直线的偏差均不大于2mm 。 采用悬 臂式曳引轮或链轮时,防护应符合标准规 定。轮槽不应有严重不均匀磨损,磨损不 应改变槽形。 用磁力线锤沿曳引 轮或导向轮边缘垂下,用 塞尺测量垂线与轮之间 的间隙。外观检查槽形磨 损情况,必要时用卡尺或 深度尺测量磨损深度。 2.9 紧 急 操 作 2.9.1应有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 时进行紧急
18、操作的慢速移动轿厢措施,操 作可靠。如所需要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 , 可采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否则机房内应 设置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 断电检查轿厢移动 装置的功能。如采用手动 移动装置,先安装好盘车 手论,并由一人握紧,另 一人用松闸扳手将制动 器打开后,盘动手轮检查 轿厢移动状况,验证移动 装置功能。如采用电动紧 急操作装置,应试验其功 装 置 能。 2.9.2 机房内应贴有发生困人故障时, 救援步骤、方法和轿厢移动装置使用的详 细说明。 外观检查。 2.9.3 松闸扳手应漆成红色,盘车轮应 涂成黄色,可拆卸的盘车手轮应放置在机 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在电动机或盘 车轮上应有与轿
19、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 志。 外观检查。 2.10 限 速 器 2.10.1标牌应标明限速器及电气保护 开关工作速度、动作速度、制造单位等内 容。限速器选用应与电梯运行速度相匹配, 符合 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 范,下同 )9.9.1条的规定。 外观检查。 2.10.2 调节部委应有风纪,封记不应有 移动痕迹。 外观检查。 2.10.3应有可停止轿厢上、下两个方 向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电气开关。该开关 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运作。对于额 定速度不大于 1m/s 的电梯,最迟应在限速 器达到其运作速度时,停止电梯运行。 通电试验,按动电器 开关电梯应停止运行。动 作速度测量按
20、 2.10.4 条 规定进行。 2.0.4 对于没有限速器调试证书父本 的新安装电梯和封记移动或动作出现异常 的限速器及使用周期达到2 年时,应进行 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其动作速度应符合 标准规定。 断开电梯主电源开 关,将限速器绳拉起,脱 离开限速轮。用大力钳夹 住限速器绳使其不能落 下。将电梯测速表的一组 检测线跨接到限速器联 动开关的两端,另一组检 测线跨接到一微动开关 的两端,将微动开关放到 限速器夹块的下方,使限 速器动作,夹块动作时即 可打断开关。可用调速的 专用驱动装置逐渐将限 速气加速,同时用测速表 测量限速轮的线速度。此 时测速表的测试头应放 在限速轮上限速器绳中 心位置。当
21、开关动作时自 动记录限速器开关和夹 钳动作的速度值。 2.11 接 地 2.11.1 系统接地型式应根据供电系统 采用 TN-S或 TN-C-S系统,进入机房起中 性线( N)与保护线( PE )应始终分开。 将主电源断开,在进 线端断开零线,用万用表 检查零线和地线之间是 否连通。 2.11.2 易于意外带电的部件与机房接 地端连通性能良好,且之间的电阻值不大 于 0.5 。在 TN供电系统中,严禁电气设 备外壳单独接地。 电梯轿厢可利用随行电缆的钢芯或芯 线做保护线,采用电缆芯线做保护线时不 得少于 2 根。 用万用表测量曳引 机、电源开关、线槽、轿 厢等部件与机房接地端 的电阻值。 2.
22、12 电 气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的绝缘电阻:动 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不小于0.5 ; 照明电路和其他电路不小于0.25M。 用 500V数字式兆欧 标分别测量动力电路、电 气安全装置电路和照明 电路导体之间和导体对 地的绝缘电阻。测量时应 断开主电源开关,并断开 绝 缘 所有电子元件。其他电路 绝缘电阻的检测由安装 调试和维护保养单位自 检,检验机构负责查看自 检记录。 3. 井 道 3.1 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 足以下四个条件 ( 但减速被监控时按 GB7588规定情况减少 ) : a. 导轨应提供不小于0.1+0.035V2(m) 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b. 轿顶可站人的最高
23、面积的水平面与 相应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 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 c.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 高部件之间的间距 (不包播导靴、钢丝绳附 件等)不小于 0.3+0.035V2(m) ; 与轿顶部件 最高点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 (m) ; d. 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 0.6m0.8m 的空间。 轿厢在上端站平层 位置时,在轿项测量上述 数据,人撤离轿顶后,短 接上限位开关和极限开 关,慢速提升轿厢,直到 对重完全压实在缓冲器 上,量出层门地坎与轿门 地坎的垂直高差,将在轿 项测量的数据减去地坎 高差即为实际顶部间距。 计算是否满
24、足规定要求。 3.2 电梯并道除 GB75M 规定的开口和部分允许 的封闭 井道外,应用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 封闭。当相 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llm 时,其间应 设置井道安 在井道内检奄并道封闭 和安 全门的设置情况。 全门?在同一并道内,两相邻骄厢问的水平 涯离不大 于 0?75m ,且大于等于 0?3m时,可 i 使用 轿厢安全门 3.3 检街门、井遣安全l 门及检修活板门均不 得朝井道 内开启,且应有用钥匙开启的锁。当上靶 开启后, 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而在井造 内当上述门 锁闭时,不用钥匙也能开启。 手动试验。 3.4 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保证只有当检倒 l 、拌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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