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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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立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就我国现 行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作了理论上的探讨,分析了婚姻法立法的成功与不足, 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以为我国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作为婚姻家庭 法的夫妻财产关系制度化、系统化、完备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 : 夫妻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 是婚姻关系存续中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 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 清偿、婚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内容。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 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
2、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在私有财 产中,夫妻财产占的比例不断提高,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夫妻财产从构 成到数量以及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也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 复杂 化的趋势。实践中,夫妻财产关系的恰当处理和分配,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关系 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中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 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中存在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合伙经济、个人参 股的合资经济等, 夫妻财产关系连接着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无论从公民 个人, 婚姻家庭利益出发还是从夫妻以外其它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国家利益考虑, 都应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研究。 相对于此,新婚姻法较原来
3、的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 所涉及的夫妻财产制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仍显得较为粗疏, 还有不少基本内容 有待充实。我国民法典即将制定,对作为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研究 还需继续, 为此,笔者就夫妻财产制问题进行了研究,进而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 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拙见。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所体现的价值取向 进人 21 世纪,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 经济; 家庭经济不仅在数量、种类上日益增多,而且范围已突破了传统的有形财 产的界限 ; 人们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日益提高 ; 投资理财的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 变化。修订后的婚姻法变动和增加最多的就是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新婚姻法 明
4、确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 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 定财产制,弥补了我国1980 年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主 要体现在 : 第一,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 明确了其种类 ; 第二,首次在立法中设 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 ; 第三,完善了约定财产制, 就夫妻约定财产的形式、 内容、 对内、对外效力等都作了规定; 第四,增设了婚姻解除时的补偿请求权和损害赔 偿请求权。 与前两部婚姻法相比较, 这次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意义巨大。主要表 现在: 1. 体现了婚姻法规范与民法相关规范相统一原则,符合物权法定原则。 法定财产制虽仍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已有所限制。 关于婚前个
5、人财产转化为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后由双方共 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人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 年,贵重生活资 料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司法解释与民法规范相悖,其理由是第 一,该司法解释创制了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但我国现行民法尚无物权的取得时 效制度,实际上是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合法,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 有检讨之必要。 第二,该项司法解释没有区分财产的原物与添附。夫妻一方的婚 前个人财产作为原物并未包含夫妻双方的财产投人和劳动投人,若将其转化为夫
6、 妻婚后共有财产则有悖于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则。第三,该项司法解释不利于人们 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 会助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此 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使法定财产制一方面是通过明确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来实现的,另一方面是通过设 立个人财产制来达到的。 对于夫妻双方在财产增值部分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 院于 20XX年 12 月 6 日公布的, 20XX年 4 月 1 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解释( 二) 的规定完全可以解决上述的立法之争。按照该规定, 非财产所有人对 他人的原财产投人了新的财产和一定的劳动,从而使他人的原财产增
7、值, 投人新 财产和劳动的人,有权要求与原财产的所有权人分享增值后的财产中的合理利 益。比如婚前一方的房产, 在婚后共同管理使用, 有装修及其他使用原房产增值 的事实,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及其精神,房产仍归原所有者, 增值的部分为 夫妻共同所有, 在实际分割时, 对于不可分的添附, 应由所有者给对方相应的对 价作为补偿。 2. 夫妻财产内容的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原有的夫 妻财产制虽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修改后 的婚姻法第 17 条以列举式和概括性具体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明确了夫 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收益的归属原则
8、,我们知道财 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等 ) , 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 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 3. 个人财产制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新婚 姻法第 18 条第一次明确增设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使当事人不至因结婚而丧失 与其人身紧密相关的一些财产权利, 能够使其在婚前和婚后都能保持财产上的一 定的独立性, 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多元、 利益多样的时代特征和个体财产独 立自主的要求。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 19 条的规定,明确了新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转化
9、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充分尊重当事 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以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谋取不正当 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巨 大,一旦结婚, 将其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 性,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结婚、离婚等不正当手段来敛 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行不通。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 了夫妻个人财产制, 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由于财产明确, 也排除了第三人交 易顾虑,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4. 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以同等地位,体现了意思自治,符合 私
10、法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 法价值取向,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利益与尊重个体的意思自治方面给予了同等 对待,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多 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夫妻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维护夫妻特别是 再婚和分居两地的夫妻各方的财产利益; 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以利于 与国际接轨。约定财产制的实行,“最重要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引人了私法的 观念,即任何人没有占有对方利益的天然权利, 感情是感情,财产是财产,不能因夫妻关系,就改变财产归属。这对培养各自独 立、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很有好处, 并有可能消除市场经
11、济条件下夫妻财产不均 衡给双方关系埋下的隐患。 ”对此规定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无异于对 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 ,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天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 础外,更需要物资后盾。 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的 磨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弱其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 5. 有效强化了对弱者利益的维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在我国婚姻 家庭财产关系的立法上, 虽然历来都重视对弱者利益的维护,但以往规定只注重 了对弱者的照顾,而没有重视对弱者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使弱者理应享有的权利, 变成了另一方对其居高临下的照顾、施舍。其实,婚姻家庭中所谓弱者大都
12、是因 对家庭、对对方付出了更多的心血而影响了其职业竞争力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 致原则,在财产权利方面她 (他)们也理应有权要求对方补偿。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 40 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同时还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请 求权,明确了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以财产赔偿为主要救 济手段,其功能为填补损害、 慰抚受害方和制裁过错方。 它一方面结束了婚姻家 庭关系中的侵权者一般无需承担责任的历史,另一方面用“赔偿”代替“照 顾”,明确了过错方行为的非法性和应受制裁性。这种国家公权利对私人生活空 间的
13、介入, 即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也反映了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因为一 个社会越是文明、进步,它运用法律化解纠纷、公正配置权利的能力也就越强, 对个体的关注也就越为细腻与全面。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分析 尽管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许多改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 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但严格说来, 笔者认为仍有令人遗憾的不足。具体 有: ( 一) 对夫妻财产的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一定的前瞻性。1. 新婚姻 法只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没有规定管理、使用、益的 权利,法律虽然只划定共同财产的范围而无权利与责任的规定; 虽对共同财产确 认了权利,但仅仅局限于对
14、财产的静态保护,如何规范婚姻财产的动态运行还显 得很欠缺,这使得我国的夫妻财产根本跟不上现实的需要,只有用大量的司法解 释来补充和完善。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必须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夫妻财产的 对内和对外责任, 如果规定的过于简略, 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不利于对个 人权利的保护。 2. 把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一并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尽合 理。夫妻一方事业的成功和另一方在婚姻家庭中的贡献有着密切,从这一点上来 说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不加区别的将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均归于夫妻 共同财产过于单一化了。 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由其带来的 收益或者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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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 我国 夫妻 财产 制度 及其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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