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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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特征码 cZycPtArOxoBSNsIocI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保护 捐助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捐助款物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 办法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受赠人捐助款物, 用于解决城乡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吃、穿、住、医等其他生活 困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助受赠人包括 (一)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 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 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行 zd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第四条 社会捐助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 和变相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社会捐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 第 2 页 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开展捐助活动。捐助活 动经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 案。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管理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能部门,民政 部门负责全县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自治区制定 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市、县(区)对口支援;经县人民 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可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捐助活动,但 不得跨辖区开展。 第七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管理
3、工作站,指导、 协调全县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 运输等工作和捐款的验点、接收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和就近的原则,设立 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物的验收、清点、登 记、整理、打包,并负责运送到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 送所在地的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详细 地址、热线电话、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捐助。 第三章 捐助和接收捐助 第八条 社会捐助活动分经常性社会捐助和临时性集中捐 助,捐助工作在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4、他组织可以向受赠人捐助其 第 3 页 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受赠人接收捐助款物时,要当面验点现金,验收 物资,并向捐助人出具自治区统一印制的社会捐助接收专用票 据。 第十一条 捐助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要与 捐助人签订载明捐助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的捐助协议,并办理法律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 捐助人捐助的食品、药品和生物化学制品应当 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和医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捐助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 理情况。对于捐助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并及时采 纳捐助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合理意见。 第四章 境外社会捐助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
5、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社会捐助。 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 企业单位可以接受境外捐助,但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 zd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未经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境外通报灾情和呼吁援助。 法律、行 zd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捐款要全部结售给指定的外 汇银行。 第 4 页 第十七条 境外捐助物资的检验、检疫和入境,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免税进口的捐助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章 捐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捐助款物的使用 (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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