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第3版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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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编 号 ZXJ2016No. 分 编 号 XFSS-15- 总 页 数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报 告 (第 3 版-1) 工程名称: . 委托单位: . 检测机构: . 日期:年月日 检测机构声明 1、本检测机构经批准具备检测能 力,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并出具公正数据; 2、本报告无本机构CMA 章、检测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3、未经本机构书面批准,部分复印检测报告无效; 4、本报告无检测人、审核人及批准人签名无效; 5、本报告涂改无效; 6、对本报告若有异议,请收到报告后于十五日内向本机构提出。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建筑高度 检测地点建筑层数
2、 建设单位建筑面积 设计单位建筑类别 施工单位使用性质 监理单位检测类别 检测范围检测面积 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测日期 序 号 消防设施 安装 项目 检测 项目 序 号 检测依据 设计文件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1 消防供配电设施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2 消防水源和供水设 施 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 版 ) 3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 动控制系统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GB50016-2014 3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4 消火栓给水系统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
3、014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局部应用系统) 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005年版 )GB50084- 2001 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7 水喷雾灭火系统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8 气体灭火系统11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2014 9 泡沫灭火系统1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0 干粉灭火系统1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
4、007 11 细水雾灭火系统14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2010年 局 部 修 订 )GB50193-1993 12 消防炮灭火系统15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13 防烟系统1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14 排烟系统 1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1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1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标志 19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 2013 20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 16 消防应急广播和火 灾警报装置
5、21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17 消防专用电话22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18 防火分隔设施2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9 消防电梯24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20 灭火器配置2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6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2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7-2004 28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 2014 29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 30 大 空 间 智 能
6、型 主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技 术 规 程 CECS263:2009 检 测 人 员 检 测 设 备 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秒表电子秤 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流量计塞尺 消火栓测压接头卷尺( 5m )线性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 喷水末端试水接头卷尺( 50m )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垂直度测定仪游标卡尺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照度计钢直尺细水雾末端试水装置 声级计直角尺万用表 微压计激光测距仪防爆静电电压表 坡度计测力计接地电阻测试仪 温湿度计阿贝折射仪绝缘电阻测试仪 风速仪电导率仪漏电电流检测仪 超声波泄露检测仪量桶量杯 影像记录设备 以下空白 检测结论及重要事项说明: 受的委托,本公司依据国家
7、法律法规、现行 消防技术标准 ( 见本报告第 1 页 “检测依据” )的相关条款,于年月 日至年月日,对的(按实际检测项 目填写)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查测试。经检测,结果如下: 主控项目:共检测 项,其中合格项,不合格项; 一般项目:共检测 项,其中合格项,不合格项。 以下空白 备注: / 检 测 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批 准 人检测专用章 年月日 消防供配电设施 检测概述 主控项目共检测项,其中合格项,不合格项。 一般项目共检测项,其中合格项,不合格项。 序号检测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情况结论 1 消防配电 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 用
8、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 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 消防配电设备、线路应设置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宜 按防火分区划分。 4. 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 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 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 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 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 直接明敷。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 源,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 6. 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 带的蓄电
9、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7. 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 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 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 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9. 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应直接 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 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应符合设计 及规范要求。 2 自备 发电机组 1. 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 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
10、 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 内供电。 2. 发电机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 常。 3.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4.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8h 的用量,油 位显示应正常,燃油标号应正确。 以下空白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检测概述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集中报警器 火灾显示盘 区域报警器 手动报警按钮 联动控制器 点型探测器 线型探测器 吸气式探测器 可燃气体报警 控制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 电气火灾监控 器 电气火灾监控探 测器 防火门监控器火焰探测器 联动控制对象: 主控项目共检测项,其中合格项,不合格项。 一般项目共检测项
11、,其中合格项,不合格项。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序号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情况结论 1 火灾探测 器 1. 点型探测器在探测区域内每间至少应设置一只,保护面积与半 径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 点型探测器在宽度小于3m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时,宜居中布置, 间 距 应 不 大 于15m( 烟 )/ 10m( 温 ) , 距 端 墙 应 不 大 于 7.5m( 烟)/5.0m( 温) 。 3. 点型探测器距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 点型探测器距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5. 点型探测器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6. 点型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
12、向便于人员查看的主要入口方向。 7. 点型探测器当设置在格栅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 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8. 点型探测器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 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 600mm时,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2013 附录F、 G 的要 求。 9.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 于房间净高的5% 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点型探测 器。 10.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垂直距离宜为 0.3-1.0m ,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 11.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
13、器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m ,到侧墙水平距离应为0.5 7m。 12.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m 。 13.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距顶棚宜为0.1m。 1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 保护半径要求,至墙壁的距离宜为 1m1.5m。 1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 采用接触式布置。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序号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情况结论 16.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 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17. 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
14、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 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18. 感烟火灾探测器设置在隔栅吊顶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 例不大于15%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镂空面积与总面积 的比例大于30%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镂空面积与总面 积的比例为15% 30% 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 定。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 为 30% 70% 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2 火灾探 测器的 功能 1. 点型感烟探测器在试验烟气作用下,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报警 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2. 线型光束探测器当对射光
15、束的减光值达到1.0 10dB 时,应在 30s 内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报警确认灯。 3. 线型感温探测器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应输出火警信号。 4. 点型感温探测器在试验热源作用下,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报警 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5. 点型火焰探测器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 作,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 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6.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应在 120s 内输出火警信号。 3 可燃气体 探测报警 系统 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 火灾报警
16、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2. 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 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 的场所。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 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 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 灾声光警报器。 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6.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
17、及规范要求。 7.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 在 30s 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 内恢复到正常监 视状态。 4 住宅建筑 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1.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独立设置在每户内,且应设置在明显和 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1.5m;具有可视对讲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 进户门附近。 2. 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 3.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时,其选型和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 范要求,宜具有联动关断燃气关断阀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序号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
18、情况结论 5 电气火灾 监控系统 1.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 器回路。 2.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 个 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 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 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4.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 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 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探测器报 警值宜为3
19、00mA 500 mA。 6.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 热部件等部位。 7. 保护对象为1000V 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 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8. 保护对象为1000V 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 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 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 面。 9. 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 监控器。 10.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 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 息传入消防控制室;未设
20、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 所。 11.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 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 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6 手 动 报警按钮 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应设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 位;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 2 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3. 采用壁挂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宜1.3-1.5m ,有明显标志。 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4. 被触发时应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报警确认灯;应能手动复位。 7 模块 的设置 1. 每个报警
21、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 模块箱中 2. 严禁将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3. 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 10cm10cm 的标识。 8 消 防 控制室 1.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2. 附设在建筑物内时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宜布置在靠外墙部 分。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序号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情况结论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 2)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 4. 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
22、应设防火阀。 6.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 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 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9 报警控制 器设置 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 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2.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 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 (1) 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 本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 示,且能接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 相应的消防设备; (3) 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
23、进入。 3. 设备安装应牢固,操作维修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1)面盘前操作距离:单列时不应小于1.5m,双列时不应小于 2m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 (3)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的通道; (3)墙上安装时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 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 4. 配线应规范、线号清晰。 10 报警控制 器功能 1. 应有自检、消音、复位、故障报警、火警优先及报警记忆功 能。 2. 应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 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 3. 备用直流
24、电源供电时应有断路故障报警、火灾优先、二次报警 功能。 11 火灾显示 盘 1. 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式时, 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2. 应能接受火灾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报警部位。 3. 应有消音、复位功能,应在3s 内正确接受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 器发出的火灾信号。 12 对消火栓 系统的 控制功能 1. 联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 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 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 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 消火栓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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