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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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 1 / 18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一) 原告:江西 * 有限公司地址:江西 * 县 法定代表人: *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 * 局长 第三人: * ,男,1970 年 5 月 20 日生,住 * 身份证号: *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8第* 号工伤认定决 定书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3 月 3 日原告与 * 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 ,双 方约定自 2018 年 3 月 5 日至 2018 年 3 月 5 日止由* 承包原告的水
2、 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 雇 佣* 负责水泥搬运工作, 这是* 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 2018 年 3 月 14 日* 受伤,但因原告与 * 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 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后*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 12 月 6 日 作出关于确认 * 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 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 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 裁决确认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 虽然 第三人提供了 *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回 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审理确认劳动关 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 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8第*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事实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望判如所请。 此致 * 区人民法院 江西* 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2日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二) 原告:珠海市 XXXX 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XXX 。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香洲区教育 路 24 号。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XXXX 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诉讼。 -范文最新推荐 - 3 / 18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香劳社工决字 XXXX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 20181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从未与XXX建立任 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该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作 出均属违法,特此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市 XXXX工程有限公司 XXXX年 XX月 XX日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三) 上诉人:
5、原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 15 号 院。 法定代表人:董海丝,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互助 路 73 号市委北院。 法定代表人:周春辉,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 、 依法撤销被告于 20* 年 9 月 6 日作出的豫(郑) 工伤认字 (20* ) 5068 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 ; 2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 年 12 月 1 日上午 11 时许,在原告承建的鹤壁市民兵训练基 地工地由于绳卡脱落导致钢筋反弹,伤到在此工作的许效军的下颚 部。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派人带其到鹤壁市第一人民医
6、院做了 16 排螺旋 CT 平扫和 CT 成像检查,诊断结果为头颅 CT 扫描未见异 常。原告为此支付了全部费用。同时,自 20* 年 12 月 1 日事故发 生至今,许效军未再来原告处工作。 20* 年 7 月 12 日,许效军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声称自己当 初被钢筋反弹除伤及下颚外, 还伤到了左眼, 致使“左眼视网膜震荡 伤”。被告经补正(审查)后,于 7 月 19 日受理了许效军的工伤 认定申请,并于 7 月 25 日书面通知原告就许效军所受伤害是否为 工伤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于 20 日内报被告。 原告收到被 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后,于 8 月 5 日向被告做出书面说明
7、, 认为许效军声称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并非因当初被钢筋碰伤所 造成,与原告无关, 不能认定为工伤。 同时,原告向被告指出, 20* 年 12 月 1 日,原告派人带许效军去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 该医院所出具的诊断报告书及 CT 影像在许效军处。但被告对原告做 出的书面说明置之不理, 未经调查核实, 就认定许效军所受的“左眼 -范文最新推荐 - 5 / 18 视网膜震荡伤”为工伤。 综上所述,许效军所受“左眼视网膜震荡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 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原告不 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 特提起诉讼, 望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 的工伤认定,并责令被
8、告对许效军所受“左眼视网膜震荡伤”是否为 工伤重新作出认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 原告人:范 xx,男,21岁,汉族,古县岳阳镇下冶村村民, 住该村。 被告人:田 x,男, 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 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街。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刘 xx,男,19 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人,现住古 县古阳镇古阳。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解 xx,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古县人,现住古县古 阳镇热留村。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扈 xx, 男,19 年月日
9、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 县岳阳镇九倾垣村。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 讼 请 求 1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 xx 解 xx、扈 xx 犯故意伤害罪的 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 xx、解 xx、扈 xx 及其监护人共同 赔偿原告人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交通费、 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 万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18 年 10 月 20 日晚 11 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 xx、解 xx、 扈 xx 在古县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
10、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 告人、郑 xx、卫 xx 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 xx 重伤害、卫 xx 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古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古县人民医 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 原告在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7 天,住院期间先后在临汾第四人民 医院、临汾开发区新立医院、临汾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 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642.18 元、交通费 4113.3 元、住宿 费 2100 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 x、刘 xx、解 xx、扈 xx 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 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
11、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 -范文最新推荐 - 7 / 18 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x、刘 xx、解 xx、 扈 xx 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 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 万元。 此 致 古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 xx * 年 4 月 10 日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二) 原告:张 xx(死者之妻)、女、1971年 6 月 14 日出生、汉族、 2003 年下岗失业,无固定收入来源,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x 。 原告:花 xx(死者之父)、男、1947 年 1 月 14 日出生、汉族、无业, 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
12、xxxxxxx. 原告:马 xx(死者之母)、女、1950 年 5 月 24 日出生、汉族、无业, 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 宿舍区。 原告:花 x(死者之女)、女、1999年 5 月 5 日出生、汉族,经常居 住地为盐城市 xxxxxxxx 区。 原告:花 xx(死者之子)、男、2006年 11 月 3 日出生、汉族,经常 居住地为盐城市 xxxxxx 宿舍区。 诉讼代理人:倪晓峰,济南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陈 xx,男, 39 岁,汉族,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 宿舍 区,现已逮捕归案。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
13、合计464351元。 事实与理由 上述原告与被告同住于天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区,2007 年 11 月 17 日 8 时 30 分左右,被告陈 xx 为泄私愤窜至花xx 家中将其当场 杀害于床上,后欲杀其母,经苦苦哀求,放弃;被告将门关上后向南 逃窜约 20 米,遇见怀抱儿子的原告张xx,被告将其砍伤后返回自己 家门口自杀未遂。原告张xx 左面部被砍伤为横一字形伤口,长约10 厘米,裂口深约 4 厘米,深达骨膜并与口腔贯通,血管断裂,经医院 及时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于2007 年 11 月 27 日出院,面部伤残待 数月后视恢复情况鉴定。 五原告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被害人花xx 供给,被害人父母
14、年老体弱, 且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子女年幼,生活原本拮据,更由于被 告的行凶,加剧了原告精神痛苦及物质损失,且案发至今,被告及其 亲属未给予受害人一分钱赔偿,性质极其恶劣。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根据刑法第 232、234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 条等法律相关规定,要求 被告:1、承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赔偿原告医疗费 6239 元、误工费 651 元、护理费 6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 元、 营养费 90 元、死者生前抚养的父母子女四人生活费161279元、丧葬 费 11892 元,亲属处理丧事食宿等合理费用173
15、5 元,死亡赔偿金 -范文最新推荐 - 9 / 18 281685元,合计: 464351 元;3、赔偿受害人张爱勤因被伤害引发 的其他费用,包括出院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 鉴定费以及因康复护理、 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整 容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其他后续治疗费。 (确定后计算);4、支付原告因诉讼行为 而必然产生的费用,包括复印材料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误 工费。 (以上费用确定后计算) 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行政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张三,男,汉族, 19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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