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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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 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环规 20142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 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 和可操作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江 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 府令 75 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 101 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 2010113 号)、 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 政办发 2012153 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厅 制定了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印
2、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 2 月 17 日 精品文档 .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令75 号)、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 2010113 号) 、 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 153 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
3、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 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包括政府专项环境应 急预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 应急预案等三大类。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将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所需 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精品文档 . 第二章预案编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4、规、规章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政府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 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各类环境风险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江苏省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 重大环境风险单位还应当对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 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保障措 施,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的资料要与现状相符。 第八条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组织相关 部门、单位和人员,成立预案编制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 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开展应急预案草案起草 工作,并
5、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环境应 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机关或者单位编 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评估小组可由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 人员、相关行业协会、 相邻主要风险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 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重大环 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还应包括省辖市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 精品文档 . 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 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条环境风险单位原则上要自主编制环境应急预 案,也可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案。各级环
6、保部 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人员的培训。 第三章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 30 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报省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备案;较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省辖市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 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
7、 液体化工仓储及运 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物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申请项目试生产前,向 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项目所 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 当将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精品文档 . 报备。 第十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 文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现场核查意见及演练的文本或影像材料;报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还应提交所在地省 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第十六条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8、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 日内组织对环境应急预 案进行审查,对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还应组织 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根据 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 应急预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 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 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 案和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环境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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