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_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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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为视角 乔圣斌 (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陕西 西安710063) 摘要 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地位的提升, 有论者言其可取代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而从静态理论层面和动态实 践层面对比诚实信用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可分析得出二者在内涵、 调整对象、 法律地位、 适用环境及适用原则上均存 在很大不同, 最大诚信原则于保险法上有其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 关键词 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比较; 替代 中图分类号 B24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7077( 2012) 01 0126 04 探究诚实信用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两 个
2、概念之历史渊源可知, 前者源于罗马法之 规定, 系大陆法系国家惯用之概念; 而后者 源于英国早期海上保险活动, 惯用于英美法 系 1 ( P7)。因而, 并不存在前者衍生后者之问 题。但是, 仅从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的 内涵分析, 其则体现着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故从概念层面而言, 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说是 诚信原则之延展和具体化。因而, 随着诚信 原则内涵和地位之提升, 有观点认为其已可 以替代保险活动中之最大诚信原则 2 ( P154)。 对于此, 需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二者 之不同特点, 从而明晰其相互独立之关系。 一、 静态层面: 理论意义上二者难以等同 ( 一) 内涵难以趋同 1 诚
3、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适用扩张 诚实信用原则, 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 活动时应该诚实不欺、 恪守诺言、 讲究信用。 其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 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 衡, 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道德的强 调 3 ( P36)。法国学者希贝尔将其表述为 : “ 诚 信是立法者和法院用来将道德规则贯穿于 实在法的手段之一。 ” 3 ( P61)通说认为, 其内涵 主要体现在功能上, 即它是一项由司法者享 有的法律适用授权规范。司法者一般依据 它所包含的衡平精神, 限制、 补充、 协调其他 规范的适用, 它是法官据以追求具体社会公 正而解释或补充法律的依据 4 ( P58)。
4、诚实信用原则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 段。第一: 罗马法阶段, 即诚实信用理论准 备阶段。在此阶段, 诚实信用还只是对某一 类特定范围内的契约在内容上的要求, 以及 对承审员就某一类特定的诉讼授予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第二, 近代民法阶段, 即诚实 信用确立为债法的基本原则阶段。第三, 现 代民法阶段, 即诚实信用原则被各国普遍确 立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阶段。可见, 其适用范 围由特定范围内的契约提升至债法范围直 至整个民事法律关系。近年来, 李双元、 温 世扬等学者更提出 : “ 诚信原则不仅是民法 的基本原则, 而且是适用于一切其他法律部 门的原则。 ” 5 ( P83) 以上是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
5、上的扩 张, 亦即其地位提升的表现。然就其内涵而 言, 自然可以因地位的提升而提升, 但不可 表述为内涵的充实和具体, 此点后文详述。 诚实信用原则是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 来的, 在合同法中体现的较为明显, 具体有 先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等。 2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621 2012 年 2 月 枣庄学院学报Feb2012 第 29 卷第 1 期JOURNAL OF ZAOZHUANG UNIVERSITYVol29 NO1 收稿日期 2011 11 15 作者简介 乔圣斌( 1982 ) , 男, 江苏江都人,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09 级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金融法研究
6、。 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这样表述: 保险合同 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 程中, 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履行自己的义务, 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否则合 同无效。其具体内容包括告知( 说明) 、 保 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几个制度规范, 均具有 成熟的可操作规范。 6 ( P38 44) 对比二者可知, 诚实信用原则是为一般 性条款, 很大程度上其仅停留在道德准则和 抽象层面, 其系将道德准则影射于法律规范 之中所产生的结果。其构成要素体现了典 型的法律原则特点: 行为模式极其抽象、 缺 乏操作性并且不具有保障手段。而最大诚 信原则则与之不同。按一般法理而言, 最大 诚信原则亦属
7、于法律原则而不属于法律规 范, 因而其同诚实信用原则一样, 也不具有 行为模式和保障手段的逻辑成分。然而, 由 于最大诚信原则较之于一般诚信原则而言, 其适用的范围较小, 故其下辖的法律规范较 为稳定且具体, 故而, 不论是其行为模式还 是其保障手段, 都更易于通过若干固有的法 律规范表现出来, 从而促使该原则较之于一 般诚实信用原则更多地具有了某些法律规 范的特征。 综上所述, 可以说, 尽管诚实信用原则 的内涵与最大诚信原则之间联系甚密, 但 是, 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 渐渐提高, 其内涵将必然的越发抽象化、 伦 理化, 这也即上文所述的内涵虽提升, 但并 未充实具体的问题。
8、具体来说, 诚实信用原 则最早在债法领域适用、 其后发展至私法领 域内, 现在渐渐有跨越私法、 涉足公法之趋 势 3 ( P70)。基于法律部门之间的差异性, 随着 诚实信用原则调整范围的扩大, 当其囊括越 多法律部门, 则越需要在这些差异甚大( 个 性) 的法律部门间进行一般性( 共性) 指导, 从而其内涵中原本仅适用于某一个或几个 法律部门内的含义或要素则需要提升或是 剥离, 这样必将导致其内涵一般化、 抽象化。 较之而言,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中 的基本原则, 其内容是随着保险活动的复杂 化而愈加具体和确定的。例如, 其早期在英 国海商活动中出现之时, 实为为了保障保险 人利益而定,
9、所以较多的体现为投保人、 被 保险人的义务, 比如告之义务。而随着保险 人在经济活动中信息掌握能力和程度的提 高, 最大诚信原则中开始较多的侧重保险人 的义务: 说明、 弃权、 禁止反言等。所以, 二 者的内涵不仅难以趋同, 并且将向着两个不 同的方向发展。 ( 二) 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 而 保险法律活动基于保险商品生产的特殊性、 保险商品交易的特殊性( 射悻合同、 信息不 对称 性) 以 及 保 险 行 业 之 特 殊 性 等 原 因 7 ( P154), 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内涵和地位 上均有所提升, 但仍难以适应保险法律关系 之特殊要求, 故而需要更为
10、具体化之原 则 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规制。具体到法 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义务的要求上而言。 1 二者对合同当事人的要求程度不同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活动的当事人的 要求较之诚实信用原则对普通民商事合同 当事人的要求更高。诚实信用原则可分为 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 3 ( P65)。一般私法中, 诚 实信用原则只要求当事人具有诚实、 守信、 善意的心理状态。即只要当事人主观上具 备善意, 即使因过失未能如实陈述事实真 相, 通常也不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诚 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违反并不必然导致对方 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虽然在合同法、 物 权法、 侵权法中对此要求不尽相同, 但一般 要求违反一方要有故意或
11、重大过失, 且造成 严重后果。比如在赠与合同中, 因为赠与物 的瑕疵造成受赠人遭受损失的, 赠与人并不 承担责任, 除非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有重大 过失且因此使受赠人造成损失的。 但在保险法中则不一样, 其更为强调客 观诚信。例如, 最大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是事 实上的善意, 即知情方必须如实告知其所知 道的所有重要情况, 因过失而未如实告知也 构成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 2 违反二者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在保险法中, 投保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即此解除权依保 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告成立。而在一般 诚实信用原则中, 若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告 知义务而形成欺诈的, 则是一种可变更
12、可撤 销行为, 对方可行使变更撤销权, 并且该变 更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请求行使。 ( 三) 适用经济环境的不同 笔者认为, 诚信原则在自由竞争市场 721 乔圣斌论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为视角 下, 专业化和分工不发达的个人交易、 民事 活动中更具有适用性; 而针对不完全竞争市 场下, 专业化和分工发达的非个人交易、 商 事活动则需要适用更为严格之最大诚信原 则。现代商事活动的趋势是非个人的交易, 其发生在大量的陌生的当事人间, 分工和专 业化发达, 往往产生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 问题 8 ( P28)。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更侧 重于道德伦理之性质, 往往难以较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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