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多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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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对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多适用缓刑、免予刑 事处罚的思考 特征码 UptVrGEMbSjtmsrFPtXm 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重 要制度,是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依靠 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运 用中的体现。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正确适用不仅有利于教育 改造犯罪分子,而且有利于犯人家属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团结,在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大作 用。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 务犯罪的力度,立查了一批大案要案,法院对移送案件绝大部 分作了有罪判决,有很大一部分职务犯
2、罪被告人被法院适用了 缓刑、免予刑事处分,且适用率非常高,这从一个层面体现了 刑事法治以教育为主的目的,适应了国际轻刑化的趋势,是一 个进步。但是,不少地区的审判机关不能准确把握缓刑、免予 刑事处罚的标准和条件,在缓刑适用上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 以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没有达到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 罚的真正目的。现以我院 20XX 年至 20XX 年所查职务犯罪案件 的判决为例,作一简单分析。 一、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 第 2 页 从我院 20XX 年至 20XX 年所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被 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 点。 (一)从涉嫌罪名来
3、看,主要涉及贪污罪、受贿罪、挪用 公款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从贪污贿赂类案件的 判决情况来看,20XX20XX 年被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被 告人中,涉及挪用公款罪的 20 人,涉及贪污罪的 35 人,涉及 受贿罪的 11 人。其中,20XX 年被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 被告人涉及挪用公款罪的 8 人,贪污罪的 1 人,受贿罪的 1 人; 20XX 年被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涉及挪用公款罪的 1 人,贪污罪的 4 人,受贿罪的 3 人;20XX 年被判处缓刑、免 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涉及挪用公款罪的 3 人,贪污罪的 7 人, 受贿罪的 2 人;20XX 年被判处缓刑、免予
4、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涉 及挪用公款罪的 6 人,贪污罪的 8 人,受贿罪的 2 人;20XX 年 被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涉及挪用公款罪的 2 人, 贪污罪的 15 人,受贿罪的 3 人。从渎职类案件的判决情况来看, 20XX20XX 年被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中,涉及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的 12 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 1 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 人。 (二)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率较实刑判决高出 4.7 倍。 20XX 年至 20XX 年,我院共向法院移送 97 人,其中共有 62 人 被适用缓刑,贪污贿赂类的 54 人,渎职类的 8 人,缓刑适用率 第 3
5、页 高达 63.9%;有 18 人被免予刑事处罚,贪污贿赂类的 12 人, 渎职类的 6 人,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率为 18.5%。缓刑、免予刑 事处罚适用率占到 82.5%,而同期判处实刑的比率仅占 17.5%。 (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率呈现波动上升态势。 20XX 年,我院移送法院的 15 个被告人中,有 9 人被适用缓刑, 1 人被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两者适用率分别为 60%和 6.7%;20XX 年移送法院的 10 人中,有 6 人被适用缓刑,2 人被 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两者适用率为 60%和 20%;20XX 年移送法 院的 14 人中,有 9 人被适用缓刑,4 人被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6、, 两者适用率为 64.3%和 28.6%;20XX 年移送法院的 27 人中,有 19 人被适用缓刑,4 人被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两者适用率为 70.4%和 14.8%;20XX 年移送法院的 31 人中,有 19 人被适用缓 刑,7 人被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两者适用率为 61.3%和 22.6%。 (四)仅从渎职类犯罪类看,判处实刑率为 0。20XX 年至 20XX 年,我院共向法院移送渎职类被告人 14 人,有 8 人被适 用缓刑,6 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没有 1 个被判处实刑的。 二、成因及不良影响分析 纵观 20XX 年至 20XX 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根据对办案 情况的分析,缓刑和免
7、予刑事处罚适用率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 三个方面: (一)立法上,由于刑法本身对此类判决的适用条件没有 具体统一的标准,缺乏针对性与操作性,致使法院对自由裁量 第 4 页 权行使不力。根据刑法第 72 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 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该条 只是泛泛设定了适用缓刑的大条件,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免 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对情节轻微的掌握标准也 不一样。由此看来,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易导 致受各种因素左右,放宽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不 当适用甚至滥用。尽管最高人民法
8、院 1996 年法发1996第 21 号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 的若干规定 (下称若干规定 )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 类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作了数额和其他情况的量化规定,在 当时对审判人员适用缓刑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限制,但由于该 司法解释系 1997 年刑法修改以前颁布的,对此解释是否适用修 改后的刑法认识不一,受“轻刑化”执法思想的影响,在审判实 践中已较少适用,导致适用缓刑增多。加之我国刑法分则采用的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在既防止了量刑随意性又考虑了案情 具体情况的同时,也保留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少基层法院 过分强调“悔罪表现”在适用缓刑中的作用,而不综合
9、考察比 “悔罪表现”更具客观性的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时间、 地点、条件以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情节, 不能认真考虑运用缓刑的客观条件,导致了对犯罪的量刑失之 过宽。 第 5 页 同时,检法两家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对缓刑、免予刑事 处罚适用条件的认识分歧,也是造成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判处缓 刑、免予刑事处罚过多的原因。一是缓刑适用条件中,对于犯 罪情节、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界定检、法两家认识不 一。二是对于适用缓刑的取向认识不统一。如对判处 3 年有期 徒刑缓期 5 年执行与判处 2 年有期徒刑实体刑,哪种刑罚方式 更能体现教育效果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 了
10、适用缓刑的分歧。 (二)在侦查实践中,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在主客观方 面存在着某些缺陷,同时还受到一些不合理因素的影响。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主观上轻视处理结果,客观上自 侦部门侦查手段的滞后,以致于对职务犯罪进行深挖的决心不 够,力度也不大。主观上,个别办案人员还存在“重查处,轻 处理”的思想,认为犯罪嫌疑人在立案查处后,其职位已经被 革除,权力已经被撤销,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受到了严肃的处理, 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减少,没有必要再对其穷追猛打了。持这 种思想的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在代表国家查办职务腐败,能尽 监督职责而不尽是渎职。客观上,随着经济领域行业分工的细 化和高科技含量提高,职
11、务犯罪呈现出明显的职业和行业特点, 犯罪智能化、高科技化与现有侦查技术机械化、传统化的矛盾 日渐突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日渐提高,给深挖犯罪 带来了诸多的困难,这样势必影响到犯罪数额的认定,使得最 第 6 页 后查处的可能只是犯罪嫌疑人部分的犯罪事实,也使一部分案 件的犯罪嫌疑人因为犯罪数额少被适用缓刑。有时,对于一些 证据不扎实、不充分的疑难案件,法院为了照顾检法两家的关系, 折中做法是先认定有罪,量刑时考虑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2、从上级检察院下达给下级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目标来看, 仅仅着眼于量化考核,现行的目标考核制度表现的不尽合理, 使一些有深挖价值的案件草草终结。目前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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