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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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特征码 wdVjIwFhPQtWruSnzPGO *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抵押权人: 地 址: 抵 押 人:(资料详附表一) 地 址: 担 保 人: 抵押物业地址:(资料详附表二) 抵押权益 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字第号 第一条 总 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九 年 月 日会同担保人 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 ) 。抵押人(即借款 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之房产买卖 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 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 ,在 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
2、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 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 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 第 2 页 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 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 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 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 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 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
3、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 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即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 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 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第 3 页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 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 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 利
4、息 一、贷款利率按 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 厘 (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 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 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 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 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 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 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改变) ,由抵押权人以书面 通
5、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 日顺 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第 4 页 三、抵押人必须在 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 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 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 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 银行深圳分行或 经由 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 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 税款) ,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
6、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 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 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 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至 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 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至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 利息,直到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 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第 5 页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 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7、 抵押人可在每月之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 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 (,)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 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低押人 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 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 抵押人应给予抵押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 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 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 约之任何条款;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
8、 承诺或其它借债责任,因: 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 、 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 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扩托人等去处理 第 6 页 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胁,要对 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 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 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 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
9、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 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 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 、或遭到损毁 破坏; 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 股权结构; 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 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 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 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 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提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 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
10、力及权 第 7 页 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 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分之五,在贷款日一次 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 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即 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 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 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
11、决定通过全体途 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 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 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 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 人确认; 第 8 页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 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 银行 深圳分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 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分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
12、、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 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 ,由抵押人将依 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 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 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 以清偿所有欠款; ()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房产物业: ()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单位) 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即可 交付使用)之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附表二) ; ()抵押人须将上述第项()
13、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 第 9 页 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 务之押品; ()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 人(售房单位)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 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 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 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 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 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 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
14、押权 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予抵押权人, 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 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 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 支付保管费; 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 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受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 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 第 10 页 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 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 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
15、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 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 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 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 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 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 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 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抵押 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 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点
16、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 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 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第 11 页 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 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 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 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 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 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 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 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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