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护林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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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强化护林防火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与乡镇(街道、国有林场)签订聘用合同,履行护林防火职责,常年从事护林防火工作的人员。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负责护林员的聘用、管理工作。第四条 护林员的数量以乡镇(街道、国有林场)为单位,按照村数及山林面积配备护林员。第二章 护林员选拔聘用第五条 护林员选拔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林业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敢于与各
2、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二)年龄20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第六条 护林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居)两委推荐,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审核批准,并签订合同,一年一签,并报市林业局备案。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第七条 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第八条 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第九条 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扑救。第十条 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生。第十一条 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及时报告。第十二条 及时向村、乡镇和监管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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