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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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特征码 wQCijggPDhLrGrhrtGw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 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 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 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 设,应当引导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集中,促进乡镇工贸小区发 展。 在建
2、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 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 住宅。 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空心村”治理、 旧村改造和较分散的、生活条件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点、改善 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 第 2 页 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 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监督村 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实施; (三)负责对村镇规 划区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建设活动的
3、管理; (四)负责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标准设计 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实施工作; (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 内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 理工作; (六)负责村镇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之外的 住宅规划审批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 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 (七)负责乡(镇)村企业、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管理权限内住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 (八)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
4、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 (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负责村镇居民住宅建设的选址、定点及在原有宅基地和 村镇空闲地上住宅建设规划审批; (四)受委托对乡(镇) 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定位、验线 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对村镇住宅建设项目定位和确定 标高,并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六)负责村镇公 第 3 页 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 (七)调解村民之间因建设引起的纠纷。 第七条 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
5、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第二 章 村镇规划 第八条 村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规划的村镇 不准建设。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镇 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 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 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集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 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对近期建设项目
6、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 村 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 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第九条 制定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调查乡镇 或者村庄的基础资料,编制规划纲要; (二)发布公告, 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 (三)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评审; (四)编制规划成果; (五)报批程 第 4 页 序; 1、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 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村庄建设规划
7、须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 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报请审批的村镇 规划,应当提交有关资料,包括:规划成果送审报告、村镇现 状分析图、规划图纸和规划文本、说明书、规划评审纪要。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收到乡镇人民政府送审的规划文件 后,应当在 30 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评审,根据评审结 果审批。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 公布。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 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 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据本
8、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 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人民政 府在本级财政支出中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居民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人向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填写申请表; (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凭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 第 5 页 理相关手续后,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村镇建 设许可证。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上新建、改建、扩 建住宅的
9、,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选址意见书,核发村镇建 设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 域内进行非住宅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报县(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县(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 围,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凭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后,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村 镇建设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村镇建设许 可证后,即可开工建设,逾期六个月未开工的村镇建设许可证 自行失效。在施工开槽后,应当申请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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