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办理上级领导机关转办党政领导批办事项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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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法院关于办理上级领导机关转办党政领导批办事项暂 行规定 特征码 vQtFRRwFSAlSMHedJABC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法院办理上级领导转办及党政领导批 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协 调和联系,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级领导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协、纪检委及上 级法院。各级信访部门转办事宜执行此规定。 第三条 两级人民法院应当选配有较高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 工作作风严谨细致的人员办理单位转办、领导批办工作。 第四条 对转办、批办事项要认真负责,做到实事求是,公 平公正,及时高效。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注意保密事宜。 第五条 收到转办
2、、批办事宜首先应在立案庭登记,立案庭 应建立此类案件专门登记薄,指定专人兼任登记等相关工作。 各部门收到转办、批办材料,包括法院领导直接收到的,均应 到立案庭登记。有关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应交监察室登记。 第六条 转办、批办工作应全部实行领导审批制度,属于审 判业务的由院长审批,属于队伍建设的由党组书记审批。呈报 第 2 页 领导审批的责任人为接到转办、批办材料的部门领导。 第七条 接到转办、批办材料后应于三日内完成登记以及交 领导审批工作,领导不在的可以顺延。 第八条 对转办、批办事项,要根据工作对口原则,由法院 领导直接批示交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已结或未结诉讼案件以及 执行案件的,可根据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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