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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浅析行政许可法对企业登记工作的影响 特征码 MvrMihvMZdRWfgvGEgYf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和经济事务的重要手段之 一, 行政许可法作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对各级政府 及政府各部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行政许可法始终, 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检 查和法律责任, 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行为规范。 行政许可法 在总结我们自己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 按照合法 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这样一种总体思路, 把制度 创新放在突出位置, 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对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来说,市场主体准入是行政许可法调整的重要内
2、容, 因此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必须吃透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才能真正弄清其对企业登记的影响。 行政许可法基本原则阐述 (一) 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 地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范围、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条件来 进行。 (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谓公开原则就是作为行政 第 2 页 许可的根据必须公开;如果不公开, 不能作为办理许可的根据。 再一个, 行政许可实施和实施的结果应该公开, 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有权查询。这个原则可能对政府的工作产生一些重大 影响, 比如说原来我们原则上是政府办理了某项许可以后资料 归档, 有人要来查, 那是国家档案, 你不能随便查, 谁
3、也说不 出来什么。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都必须公开,这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责任。 这一块对我们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 增加很多工作量。特别是 企业登记,人家要来查登记资料, 我们就得让人家查。所谓公 平、公正, 就是办理许可对申请人要一视同仁, 不能够搞歧视。 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是国外的公民、企业和国内的公民、企业 要一视同仁。凡允许本国公民和企业进入的领域, 外国人和外 国企业也能进入, 外国公民和外国企业提出的申请, 和本国公 民、本国企业提出的申请要一视同仁, 实行国民待遇。在国内 对不同所有制, 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要一视同仁, 对组织和
4、个人也要一视同仁,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 (三) 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要尽 可能地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为社会提供优质 服务。 (四) 救济原则。虽然这个救济和困难救济在字面上是一样 第 3 页 的, 但在法律上含义不一样。救济原则体现在对申请许可的申 请人有三个方面的权力: 一是陈述权、申辩权。陈述权, 就是 申请人来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要允许申请人讲理由 , 这是人 家的权利。所谓申辩权, 就是行政机关不同意该项许可, 申请 人有权申辩; 二是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提请诉讼的权利。申请人 申辩以后, 行政机关还不同意给他许可, 人家有权向办证单位 的上级机关提
5、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纠正他不办证的行为, 或者他直接到法院去告; 三是申请赔 偿的权利。如果由于我们 不予许可, 给人家造成了损失, 人家有权要求赔偿 。 (五) 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原则, 就是国家行政机 关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许可受法律保护。我们不能 够随意地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 除非两种情况: 第一种, 这种 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已经不存 在了, 政府就可以改变; 第二种, 这种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发生了重大变化,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变。除了这 两种情况以外, 原则上你给人家的许可就不能够随意改变。即 便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改变了,
6、如果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政府 还要给予补偿。 (六) 监督原则。监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行政机 关内部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政府对政府部门 第 4 页 的监督。监督什么? 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办理许可当中的违法行 为。另一个是发证机关、登记机关对自己发的证和登记的企业 组织和公民进行监督。而这个法律里边重点是规定了后者, 谁 发证谁监督,这是行政许可法立法当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行政许可法对企业登记工作的影响 (一)登记依据明确,登记工作人员便于掌握、操作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工商登记不但受法律、行 zd 规的 调整,而且还受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的规制, 甚至于一些
7、部门和地方文件对工商登记的前置性审批也作出了 规定。规定过多过滥,有的相互冲突,使得登记工作人员很难 掌握、操作。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很好的解决了这一登 记难题。 行政许可法剥夺了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根 据许可法第十五条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 行政许可”的规定,企业登记的立法权专属于中央,只有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可以对企业登记作出创设性规定。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关于企业登记的创设性规定,以及关于企业登 第 5 页 记前置性审批的规定,将随许可法的实施而停止执行。 (二)登记程序明确具体,登记机关承担更多、
8、更明确的 义务,对登记工作人员提出更高要求 申请阶段:登记机关应当接受申请人以信函等多种方式提 出申请。根据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 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 规定,申请人不仅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而且可以委托代理人 提出登记申请。在此阶段登记机关应当尽到协助申请的义务。 这方面的义务包括:(1)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2)将登记依据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应申请人的要求
9、作 出准确的说明和解释。关于公示的内容,许可法第三十条作了 明确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 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 (3)一次性告知申请要需要补正 的材料。根据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第 6 页 受理”的规定,登记机关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的登记申请,应 当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登记 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阶段: 即时告知。根据许
10、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登记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 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 允许当场更正。根据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材料存在 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出具书面凭证。根据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登记机关专用印章和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和决定阶段:登记机关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并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 权。在本阶段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遵守法
11、定登记期限。根据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除可以当场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 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 第 7 页 规定,登记机关对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登记申请,可以在现行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登记与否的决定,但是,对只需进行形 式审查的登记申请,则应当当场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三)强化了登记机关登记后的监督职责,登记机关对企 业负有实施有效监督的义务 许可法将“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作为基本原则,在总则中作 了明确规定。此外,还设专章对“监督检查”进行了全面、具 体的规定,要求登记机关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是否 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检查情况要记录 并接受公众查阅。随着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的降低,市场主体的 数量将会剧增,工商后续监管势必需要加强。许可法的颁布、 实施,要求工商部门加强事后监管、动态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实现职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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