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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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特征码 wKTmPWkFQtucObOTOChF 深办20XX34 号 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 (深办发20XX11 号) ,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转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 现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部分可按市场化经营的公益类事业 单位原则上转为国有企业(下称转企或转为企业) ,撤销事业建 制,收回事业编制。具体包括: 1经营性演出场所、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 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后勤服务等 经营开发类单位原则上转为企业,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2、第 2 页 体系,分别实行调整、重组或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在面 向市场提供服务的同时,继续为党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转 企单位承担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职能划转到相关行政或行 政事务机构中;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职能原则上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单位承担,转企单位难以承 担的,整合到保留的相关事业单位中。 2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资格认证、资 产评估、工程咨询、职业中介、人才交流、家政婚介、律师服 务、市场交易、非强制性检测认定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先 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交由市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再根据行业特 性,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市场中介组织,
3、并依据 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3经营性公用场馆、公用事业作业和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准 公益类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 力量可以提供,一并转为企业。 (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 第 3 页 凡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 则,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具体包括: 1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已大部 分转为行政事务机构,目前仍作为事业机构管理的有社保基金 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其中兼具监督处罚与检验检 测职能的单位,两种职能要予以分离,监督处罚职能划归相应 行政或行政事务
4、机构,检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行业 管理与作业养护不分的单位,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剥离, 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作业养护职能实 行公开招标,推向市场。 2部分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有法律法规依 据的职能原则上划归到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予以取消。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 第 4 页 凡业务量不饱和、转企后发展前景不佳或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事 业单位,予以撤销。具体包括: 1业务比较单一、工作量不饱和以及任务已完成的公益类事业 单位予以撤销,需保留的职能转由其他相关单位承担。 2转企后无法生存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3产权不属于我市所有的
5、事业单位,收回编制,交回其上级主 管部门管理。 (四)暂时保留的事业单位 应转为企业,但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或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 暂不宜推向市场的单位可暂时保留事业建制,事业编制收回、 冻结或置换为雇员编制,逐步转变运行机制,条件成熟时再转 为企业。其中市校合作的科研开发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利用国 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法人登记,编制收回;配备事 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逐步收回。 (五)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 第 5 页 大部分公益类和部分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具体包括: 1政务信息、中小学及大中专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 共卫生及医疗、水文气象监测、生态资源环
6、境保护、社会福利 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等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此类单位凡 功能类似、任务单一的实行整合重组。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 属研究机构,统一为政府提供决策研究支持;整合市直机关各 部门所属考务机构及其职能,统一负责全市考务工作;整合园 区管理服务机构,统一为驻园区单位提供服务;整合市直机关 各部门所属 信息化建设机构(系统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部门除外) ,统一负 责市直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2保留食品药品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涉案价格认证、准司法 仲裁、集中采购代理、公共平台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打破 部门和行业界限,将此类事业单位实行联合、兼并或重组。整 合市直各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 关标准,统一实施工程领域的质量监督;将市直各部门造价管 理机构予以合并,统一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按功能 整合市直各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统一负责强制性检验检测 第 6 页 工作。 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整合重组的基础上,要加大体制 和机制创新力度,依法规范管理。 二、改革的配套政策 为保障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推进,要按照以下配套政策做好被 改革单位的资产处理、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一)财务及资产处理 1机构撤销、整合的,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由原主管部门提出处 置方案,报市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其中资产包括货 币资金、土地、建筑物(含账外土地、房产
8、) 、无形资产、债权、 权益等(下同) 。 2事业单位转企的,其全部资产一并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 管体系。办公用房属于原主管部门并免费提供转企单位使用的, 在三年过渡期内(转企单位设定三年过渡期,时间从 20XX 年 1 第 7 页 月 1 日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下同)继续让其免费使用;属于 租赁关系的,过渡期内维持现有租赁价格不变。 (二)财政扶持政策 1转企事业单位本年度原财政拨款预算维持不变,20XX 年和 20XX 年,市财政分别按 20XX 年年度预算的 50%、25%比例予以 补贴,资金的核拨与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新的产权管理单位负 责。其中,公办幼儿园转企后,除
9、三年财政补贴外,原财政拨 款改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用于对全 市学前教育的支持。 2冻结和收回编制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企过渡 期后继续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财政继续给予扶持,具体 扶持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三)人员分流安置 被改革单位的人员分流安置按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 第 8 页 安置办法实施。 (四)社会保障 转企事业单位员工社会保障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 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 。转企幼儿园以及收回编制和改变经费管 理模式的事业单位,其员工社会保障按以下政策分别予以处理: 1公办幼儿园转企后,原在编教师仍按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办法 (以下
10、简称按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足,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 后的产权单位解决。 2收回编制但保留事业建制的事业单位,原参加事业单位社会 保险的在编人员,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 应的待遇,其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新聘用人员按企业 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经费形式调整为企业化 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在编人员,符合 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事业单位相应的待 第 9 页 遇,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转 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3撤销、整合事业单位的已离退
11、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管理。离 退休人员待遇在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按单位 实际执行的标准核定,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 分由财政支付。单位撤销、整合后的下岗人员,可直接到市社 保机构按企业办法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待 遇。因单位核减编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由原单位管 理,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凡经费已实行或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财政核定支 出(含由经费自给调整为财政拨款)的保留事业单位,其离退 休人员(含以后的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市人事、财政部 门规定的标准核定,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 由财政安排。 (五)经济适用房分配
12、 第 10 页 因转企、整合、撤销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 20XX 年 12 月 31 日前属市财政拨款的在编人员,符合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 (深府20XX 104 号)规定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未购房职工,保留其按 全成本微利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资格。 (六)工商登记政策 转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转企后 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过渡期内可同时注明原事业单位 名称。 (七)权益继承 1事业单位转企后,原由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的业务在过渡期内 继续保留(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除外) 。 2转企后经批准实行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资产纳
13、入市属企 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过渡期内干部人事管理和日常经营由市 国资委暂委托原主管部门负责。 第 11 页 3经营性公用场馆的管理机构转企的,转企后实行委托经营, 场馆资产列为非经营性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可授权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场馆业主, 与场馆经营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约。通过政府合约将场馆营业 收入分配(或亏损补助)办法、场馆维护和管理办法、场租和 服务定价规则、公益性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予以明确;经营管 理单位在遵守合约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原则经营场馆。场馆经 营市场化后,对需要扶持的公益活动由政府进行采购或资助。 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商订场馆经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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