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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浅谈“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责任 特征码 oJprfXnDxhRUpWmphVur 近年来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由于信息交流的快捷性与保 密性,上网也逐渐成为人们沟通的主要方式,沉溺于网络构筑虚 拟世界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网 络中逐渐兴起的“网络婚姻”就是其中之一。由“网络婚姻”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网络婚姻” 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网站都为网民提供网络 “婚姻登记” 的服务项目。登陆者只需填写系统要求登记的相关资料即可通 过网络与另一登陆者结成“网络夫妻”,成立网络“婚姻”关系。 之后,“夫妻”双方只要再次登
2、陆,即可在网络世界无所顾忌地 “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夫妻生活” 。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 过分沉溺于此而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现实夫妻双方的 感情危机,甚至诉诸法院闹离婚。 “网络婚姻”已经对现实中的婚姻关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 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 第 2 页 定离婚事由。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 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 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 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 宣告成立。 “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无 重婚之嫌, “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 填写,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发 生同居事实几乎不可能;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 更不可能存在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 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 段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网络婚姻”构成违法,理由是过错方有侵
4、权行为和侵 权事实的发生,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审判实践看,过 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 进而拉开 夫妻双方的感情距离。然而,过分沉溺于网络游戏、QQ 聊天或 足球等等也同样可能导致相似的结果,将“网络婚姻”行为视为 第 3 页 侵权,一般审判人员可能认为过于牵强。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 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 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 于“ 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 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网络婚姻”导致感情破裂。
5、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 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 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 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 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 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 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 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 1989 年 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 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 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
6、单将其理解为 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 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 网络婚姻” 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 第 4 页 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 为除去见面,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 别, 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异是双方 是否有过事实性行为。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 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性行为作为第 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卖淫、嫖娼 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
7、的 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婚姻” 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 网络婚姻”构成事实侵权。婚姻产生的基础是爱情,在 众多由“ 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都是 由于时间的问题对另一方缺乏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从人的心理 方面,需求的不满是导致婚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满 中,就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正当感情需求如温存、体贴等得不到满 足。而这种不满足的情况将会导致心理的痛苦并对对方丧失信 心,从而促使离婚的发生。从大多数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 件来看,这种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众多由网络问题导致的离婚 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
8、网上。从网上 对一些网民的调查中发现,关系较为亲密的网友在网上聊天的时 间一般不会少于 20 个小时/ 周,同时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 妻间原本可以相处的时间被大大压缩。这是婚姻的另一方从感 第 5 页 情上无法接受的,对其而言,这与现实中的婚外恋已经没有实质 性的差别了,无过错方的权利实际已被侵害。 “网络婚姻”过错应当赔偿。在对新婚姻法中的赔偿范围 进行分析时,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而婚姻法仅仅是对这些行为在民事赔偿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在 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中, 主要是考虑过错一方是否侵害配 偶权,这主要
9、取决于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 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 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 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 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 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网络婚姻” 表面似乎没有满足这几个要件,但从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分析, “网络婚姻” 过错方主观上、客观上都导致了无过错方的精神 损害,“ 网络婚姻”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予以支持。 由于“ 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 如何才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寻找一个合理平衡,首先要 第 6 页 加深对新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立法本义上做出准确解释, 正确适用法律;其次要完善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如在第四十六条 中加上一款:“ 因其他原因导致精神损害的”,填补这一法律空 白;再次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 做到保护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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