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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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特征码 kYeFsogQUmCAQQNzWaVa * 第一章 总 则 1.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 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 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干部档案工作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1、辞职或被辞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
2、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 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第 2 页 7、其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 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 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素数的人才流动服务就(以下简称人 才流动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2. 跨地区流动的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 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
3、由其现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 服务机构管理。 3.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4.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 管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人证做好与流动人员身 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 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 3 页 1.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 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 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 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
4、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 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 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 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 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 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受。 3.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 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 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定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 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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