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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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特征码 pvhuPKYgmVBrlSZfUClS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案件 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作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性、高度 的专业性、明确的指向性,为其他民事证据所不可替代,在民 事审判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对案件事实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证明 作用。但是,实务中的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 题,制约了它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审 判效率,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一鉴
2、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的现状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机构的确定 近年来,鉴定程序的启动采用了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 义为辅的模式,通常由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后, 由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指定, 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得到了比 第 2 页 较合理的协调。同时,也有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自行委托鉴定 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方式,由于缺乏当 事人的互动制约,难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往往会导 致重复鉴定。 (二)鉴定意见的类型 审判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鉴定意见主要有鉴定类和评估类两大类 型,而又以鉴定类居多。鉴定类主要
3、集中在伤残鉴定、医疗鉴 定(事故责任鉴定、各种费用鉴定)和笔迹鉴定(文印)三类 案件,其中伤残鉴定数量最多。评估类主要集中在房屋价值评 估和房屋面积测量两类案件。 (三)当事人及法院对鉴定意见认可与采信情况 一般情况下,一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绝大 多数会被另一方异议,而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具 有更大的可接受性。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 定意见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 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接纳程度,因此,双方当事 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意见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 选择法院判决结案。 二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中存在的问
4、题 (一)鉴定程序启动不够慎重。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 承办法官有时并未尽到审查职责,没有认真审查鉴定申请的针 对性、必要性,常常忽略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和 第 3 页 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就启动鉴定程序,造成了 诉讼时间拖延和诉讼成本增加。在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法院 指定鉴定机构后,没有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 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和行使回避权的期限,也没有在当事 人知晓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鉴定标准,致 使当事人的参与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导致鉴定意见做出后, 当事人以委托鉴定事项不符合双方争议的焦点或对委托鉴定事 项有其它异议而影响鉴定意
5、见的采信。 (二)鉴定检材的确认和移送不受重视。确定好鉴定人和鉴定 机构之后,鉴定检料的提交是鉴定所需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但却是现实中长期以来容易被忽略的问题,通常是由申请鉴定 的当事人自己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材料,或者法官将当事人提 交的材料全盘提交鉴定机构。这种做法极不规范,一方面可能 出现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的情形,甚至可能 出现当事人恶意将应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通过鉴定的方式来 漂白 ”,从而不能保障鉴定检材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 性。另一方面可能出现其他当事人不配合,导致提交给鉴定机 构的检材不能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 案件承办法官对鉴定检材的确
6、认和移送不予重视,会使鉴定检 材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得不到充分保障,进而严重影响 鉴定意见的正确性、科学性、可靠性。 第 4 页 (三)缺乏对鉴定过程的参与、监督。委托鉴定后,承办法官 和当事人对鉴定活动的关注、参与积极性不高,往往静待鉴定 意见的产生,以致对鉴定采用的方法、技术设备、程序规范、 检测比对的标准体系等鉴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均不清楚。这种对 鉴定活动不闻不问的方式,承办法官、鉴定人、当事人之间缺 乏必要的交流,当事人不能解释证据、陈述各自观点,鉴定人 不能详细了解案件争议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导致当事人对 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有疑虑,增加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不信 任度。法官没有目睹
7、和监督鉴定过程,不能对技术问题产生进 一步的认识,不利于增强对鉴定意见的判断力。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亟须建立。由于鉴定意见自身特点 的要求以及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要求,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 对此,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相关鉴定制度均作了规定,但由 于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的“特殊原因” ,同时没有明确鉴定人出 庭的相关费用等出庭后的保障措施以及对因不正当理由不出庭 作证的鉴定人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条款,造成鉴定人出庭质证比 例极低,审判实践中几乎没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20XX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鉴定人 出庭作证义务及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 质证及鉴
8、定意见的采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应及时建 立并实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提高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 意识,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来增强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 5 页 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 (五)对鉴定人的监督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条规定,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以及故意做虚假鉴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 鉴定人处罚停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对 “错鉴”之内涵和外延未进行统一的界定,如错鉴的含义、错 鉴的衡
9、量标准、错鉴的评判机构、错鉴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等, 导致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不负责任,随意出具鉴定意见,从而大 大降低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信力,既增加了当事 人的诉讼成本,也拖延了案件的办案周期,更扰乱了法院的正 常审判秩序,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然而对此,法院却 不能依法对鉴定人进行合理必要的制裁和惩罚。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性 针对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程序方面的问题,建议将对鉴定意见 可靠性的事后审查提前到鉴定意见作出之前,对启动鉴定程序、 委托鉴定、确定鉴定内容、选择鉴定方式和鉴定证据规则等过 程予以严格的控制,通过保障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公 开性,从而
10、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可接受性。 1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 20XX 年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 第 6 页 证据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鉴定程序启动问题上采取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对于鉴定程 序的启动作出了全面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 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 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 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于法庭辩论终 结前提出鉴定申请,提供鉴定检材并预付鉴定费用。承办法官 需审查提请
11、鉴定的问题是否是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是否是专门 性问题、是否符合必要性的要求即是否排除了其他低诉讼成本 查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同时还要考虑有关案件的金额和重要 性、系争事项的复杂度、快捷审理的要求、各方当事人的财力 等。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必启动鉴定程序时,应当向双方当事 人说明理由。在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且诉争的事实不经过鉴 定又无法认定时,法官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向负有举证 责任的一方释明,直接督促其申请鉴定。对于“确有必要”由 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形,也要严格按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的范围进行确定。要规范鉴定的启动,避免应当鉴定的案件因 不提起鉴定而影响案件的准确处理和不应当鉴定的案件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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