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乡统筹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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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城乡统筹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特征码 JEVfPhkjlWKdPZXqHheU 县城乡统筹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县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根据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通 知 (安政办发20XX147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统筹就业统计与失业 登记管理工作,各乡镇(社区)主管辖区内的城乡统筹就业统计 与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下 简称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城乡统筹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的实施 工作。
2、 第 2 页 第三条 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工作,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 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台帐。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的对象是指具有 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 1650 周岁,男 1660 周 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第五条 各乡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常住非农户口和非农户 口的普通初、高中、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人员及其他城镇新 增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不属于农村劳动力就业统计登记范 围,尚未就业的按照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城镇失业人员统 计口径统计。 第三章 就业、失业界定标准 第六条 就业和失业界定根据劳动者的从业时间、收入水 平、收入及生产
3、资料拥有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 (一)从业时间。劳动者每周从事 40 小时以上有报酬劳动 第 3 页 的,视作充分就业;劳动时间 1 小时以上 40 小时以下,本人有 从事更多时间有报酬劳动愿望的,视作不充分就业。 (二)收入水平。劳动者月平均收入达到全县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 180%的,视作充分就业;达到或高于 100%、低于 180%,本人有从事更多时间有报酬劳动愿望的,视作不充分就 业;低于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作失业。 (三)收入。劳动者主要收入来自某一产业的就业,则视 作该产业的就业者。 (四)生产资料拥有情况。因土地被征用仍未就业的,视 作失业。 第四章 就业统计和失业
4、登记 第七条 按照就业和失业的界定标准,将在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单位从业、自主创业和外出经商务工的本地户籍农村劳 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对于虽有土地承包权证,但同时又 有其他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在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的同时, 可实行求职登记。 第 4 页 第八条 在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失业界定的基础上,定 期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以 此确定农村劳动力就业及失业状况,并结合城镇劳动力就业和 失业统计确定社会失业率。 第九条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统计指标。 社会失业率暂不公开发布,仅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制定就业政策 的依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农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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