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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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特征码 dYMKuvqyFxgavjSQggFp * 为加强本院车辆管理,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 务,进一步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减少浪费,压缩开支,确保 车辆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1、车辆管理实行由行政科统管与使用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平时工作日期间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节假日由行政科负责 监督检查和管理。司机安全教育由行政科负责,日常事务由各 部门负责。 2、工作日期间在本地区内出车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市长途 行车由各部门报主管院长审批;出省长途行车由主管行政科的 院领导批准。 (各部门可实行派车单制度) 3
2、、周六、周日回市内用车,依乘座人数确定。 4、节假日所有车辆一律封存在法院院内,特殊用车(如值班或 警务用车)需经院长批准。严格按省高院及中院有关规定执行。 5、每天晚上 10 点 30 分以前,所有车辆一律归院停放在本院机 关院内。出长途需在外过夜的车辆要提前报告,未经批准在外 第 2 页 过夜的车辆按私自出车处理。警车外出,严禁停放在旅游景点 或酒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门前。 6、车辆外出回院后,一律按指定位置定位定向停放整齐,车辆 一律不准压线停放或堵塞通道,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的对驾 驶员予以警告批评。 7、院领导车辆由行政科统一负责管理。因各种公务活动需调用 车辆的,由行政科负责统一调
3、配使用,各部门必须按要求服从 调配。 8、各部门必须按车辆固定司机,由司机对乘座人员和车辆的安 全负责,并报行政科备案,接受安全教育。 二、警灯、警报、警牌的使用和管理 1、非因审判、执行等特别公务活动,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2、因执行公务需使用警用设备时,一般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 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 用警报器。 3、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果已使用警报器,后车不 得再使用警报器。 4、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笛、 警报器。 三、车辆维修和油料的使用管理 1、车辆维修 行政科统一安排车辆修理,各部门不得自行维修。维修实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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