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税务人员构建和谐社会演讲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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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税务人员构建和谐社会演讲精选1 特征码 dypAnZhCCRtVuhmUEpde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税法规定的 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 种手段。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的保障,国家没有税收作保障, 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税收因为要将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或一 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涉及到单位特别 是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这就要求赋予征税权力的税务机关 必须切实履行税收政策,公平、公正执法。如果税务机关执法 不公,不仅不能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更重要的是容 易引发社会矛盾,产生不和谐的因素;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重 要
2、职能作用,如果执行政策走调,就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 的目的,也达不到经济和谐发展的要求;作为税务机关是代表 国家行使征税的权力,执法形象、执法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的是 执法效果,如果执法不文明、执法违法,只能加剧社会的不和 谐。 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和谐社会需要人人遵纪守法,和谐社会更需要执法机关和执法 人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在现实的税收环境中, 第 2 页 因税收政策自身因素、 “用税人” 、 “征税人” 、 “纳税人”因素等 不和谐的音符侵蚀着税收的法制环境。其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制定的不严肃性。税收政策的本身是用来约束广大的 纳税人,但税收
3、政策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不稳定 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营业税起征点对越是贫穷地区越是实 行低标准,似乎是在交通不便、经济滞后的边远山区的个体工 商户的经营状况、经营利润的空间要好于发达地区;个人所得 税的个人“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上,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弹性, 有的地方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上调,标准执行普遍是经济发达 的地区比贫穷的地区标准要高;对资源税中的“其他非金属矿 原矿”征收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税源基础薄弱 的省份当然不愿放弃合法取得财政收入的机会,连“毛石、沾 土”等都要实行“燕过拔毛”政策等等。税务处罚更为执法机 关和执法人员营造了弹性空间。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4、, 什么情况下免于处罚,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减轻 处罚都作了明确的界定,除此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 当在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内进行自由裁量。在执“罚”过程中,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与否、罚多罚少本应视其违法情节, 却为当地经济环境所左右:对经济宽余的地区一般是实行不罚 或少罚政策;对经济拮据的地方,执法机关也为了其自身的既 得利益,处罚是“就高不就低” 。如此一松一紧的不公正待遇, 必然会形成恶性循环:使得身处劣势的贫穷地区更加举步维艰, 第 3 页 而身处得天独厚条件的富蔗地区还要“放水养鱼” ,必然“筑巢 引凤” , 外来投资一边倒。 “自然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加大 “城乡差
5、距” 。 二、政策执行的不公正性。依法征税是税务人员的天职,但 “征税”在有的时候难以做到“依法” ,其中有税务机关和税务 人员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 1、税务人员“面情”观点严重,法纪观念淡薄。税收政策最 终是要依靠税务人员来落实,而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是生活在 现实社会,而非真空中。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很难真正的实现 自我“超脱” 。在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领域,是行政执法机关 的天下。虽然中国的法制不健全只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在 某些人的眼里,法律成了其个人行使权力的工具, “以言代法” 、 “以权代法” 、 “知法犯法” 。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有的时候演 变为因人而异、因事而
6、异, “固定性”税收的背后体现的是一种 法律“灵活性” 。如: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私人税收” 、 “亲戚 税收”实行“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政策,因为“要合群” 、 “要 兄弟感情” ;对有头脸的政界要员的“沾亲带故”税收,则看其 “脸色”和“管事”的大小行事,因为单位要“生存” 、领导要 “位子” ,不得不“瞻前顾后” 、 “察言观色” 。剩下的就是“无 牵无挂”的纳税人,要么“死缠硬磨” 、耍狠施泼,要么实行 “感情投入” ,要么老老实实的听话。对这一类的弱势群体,税 务执法人员总是铁面无私:严格依法行政、应收尽收、应罚尽 第 4 页 罚。还有一类明智的纳税人:按规定履行义务、按规定享有权 利
7、,不惜代价请“高手”进行税收筹划。最终是“老实的、不 懂政策的纳税人吃亏” 。 2、地方行政干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依法行 使税收执法权,但现有的行政体制,特别是地税机关,税务经 费收入有求于地方、领导的任免地方有“建议权” ,所以执法受 地方政府的牵制,极大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 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上访,尤其是对集体上访,总是从稳定 大局出发,出面干涉税收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怂恿了纳税 人的违法行为,纳税人从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 恶性循环,而不去寻求复议或诉讼的正当救济途径。又如:为 了招商 商引资,地方政府将税收作为营造宽松环境的突破口,实行税 收“
8、打包”或违背税收政策搞减免等等。 3、地区间的税务执法大相径廷。特别是在个体、私营企业以 及个人的税收上,由于这一类的纳税人普遍未建账,收入很难 核实,所以在税款的核定上地区间的悬殊较大,并且其基本的 走势是农村高于县城,县城高于城市。甚至于在财政收入形势 第 5 页 好的个别地方,对车辆税收、私房出租等个体(或个人)税收 几乎无人问津或收个“毛皮” ,形成大量的漏征漏管。如:某县 当地的个体运输业户的车辆 20%都已不在本地上户,并且车辆 的营运证也不是业户本人。纳税人为什么要如此作?其中的一 个主要原因是当地税务机关是严格依法征收,相对于外地税负 过重;又如纳税人利用税务机关为了收入任务的
9、心理和管理上 的漏洞,对建安等劳务的圆票上,利用地区的政策差别与税务 机关蔸圈子。 4、有关部门对涉税减免、扣除项目等的认定的随意性加大了 税收的不公平性。如对下岗、失业优惠证的办理上,个别劳动 部门对在岗的、内退的、已在规定的时间以前经营的、处于领 取失业金期间实现就业的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也予以办理优 惠证 ,形成了优惠证满天飞。又如雇佣下岗失业人员比例 的认证、残疾证的办理、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的认定等。对这 些单位来讲,办证也好,认定也好,反正也不伤害其自身利益, 所以借此机会“行善积德” 、大开方便之门。由此在税收政策的 执行上使税务机关处于尴尬境地。 由于税务执法不公,纳税人在心里上失
10、去平衡。特别是在个体 税收上可以说是绝大部分未作到应收尽收,所以,一种攀比的 心理,使纳税人不是首先考 法律是如何规定或该缴不该缴的问 题,而更多是关注其他人缴或未缴、缴多缴少的问题,产生对 税务机关执法的抵触情绪,甚至于纳税人发生抗税等过激行为。 第 6 页 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在现如今的税收法制应当是比 较完善的一部法律,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税法上都一一作了 详尽而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尤其 是税收法律意识,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如:纳税人的建帐管 理问题,税收征管法明文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都应当建立健全账务,对确无建账能力的,由纳税人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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