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格式(适用工业项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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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格式(适用工业项目) 1 特征码 GJmkvmEmoVwclolKxzba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工业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县) 受让人: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 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 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规 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 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宗地 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大写_平方米(小写 第 2 页 _平方米) ,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平方米 (小写_平方米)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 让宗地界址图 。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年_月_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 地应达到本条第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通,即通 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3、_通,即_通,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 自_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总额为人民币大 写_元(小写_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未包含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 写_元(小写_元) 。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受让人须向 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作为 第 3 页 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项的规定向出让 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一)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_内,一闪性付清上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付款 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付款 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 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 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 件出让宗
5、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 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 第 4 页 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 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 附属建筑物性质_; 建筑容积率_; 建筑密度_; 绿地比例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即不得超过_平方 方米。受让人不得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 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受让人如
6、需改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用途,或 者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土地利用指标,应事先经规划主 管部门和出让人同意,并按出让人重新核定的数额补交土地使 第 5 页 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总投资额(包括 出让金、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辅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 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_万元亩(即每平方米不低于 _元) 。 受让人应在项目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效的资金投入凭 证(包括出让金缴纳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设备购置清单及 付款凭证等)向出让人申请履约检查。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 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_府: (一)_ (二)_ (
7、三)_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 _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_年_月 _日前建成投产(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 。不能按期 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 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 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 第 6 页 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之日起 30 日内(出让金总额全部付清) ,应持本合同和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
8、记, 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_内,依法为 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十九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 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 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 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 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 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 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
9、二十一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 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 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 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执 行。 第二十二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 第 7 页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 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 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 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
10、,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 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 换和赠与)剩余_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 定符合下列第_项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或其他建 设用地条件; (三)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开发建设 和建成投产的,应补足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 写_元(小写_元) 。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 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
11、租期限超过六个月 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第 8 页 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 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 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 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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