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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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1 特征码 bvrkVaTnLZlkdziekfHe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 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 8条)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第 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 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
2、第 1条) 第 2 页 16.交船时间(第 2条)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 3条) 18.还船港(第 3条)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 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 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第 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 9条)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 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 21条) 27.抵押(第 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按第 11条(e)或按第 12条(k)说 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 11条(b)或第 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
3、依第 11条(b)或第 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 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 1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 25条) 34.仲裁地点(第 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 第 3 页 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 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 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 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 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出租人)_签
4、字:租船人(承租人) 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 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 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 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 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 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 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 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 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 在交船后 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 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
5、 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 意者外。 第 4 页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 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 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 况的变化,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 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 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 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 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 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 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 舶
6、备妥日期之后的第 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 同取消日期。 4.船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 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 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 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 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 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 第 5 页 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 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 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 船人负担
7、,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 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 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 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 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 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 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 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 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 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
8、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 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 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 第 6 页 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及消耗的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 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 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 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 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a)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 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 对船舶、船机、锅
9、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 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 另除了第 12条(1)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 12条内提到的船级 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 完成,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船从租船人处撤回, 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 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 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 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 28栏内船舶的水险 价值的 5%时,
10、则有关各方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 第 7 页 新谈判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 支出的费用如何分担的比例作出决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 油类及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 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 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 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 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均是存在的。租船人应安 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 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 点,
11、则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 赔偿。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只适用于油轮), 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 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及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 舶在租期内部参加此类计划。 (b)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航行、营 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租船人应 支付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费用,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 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 所委派,但他们实际是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 第 8 页 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
12、规定。 (c)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见第 5栏)和悬挂第 6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颜色油漆船 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囟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 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 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 (d)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 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 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小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 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 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 人应在租
13、期内及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 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 、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 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 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第 9 页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 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 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 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f)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 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 18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 20 栏另有协议。 9.租金 (a
14、)租船人应按第 23栏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 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 1 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 日期钟点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金外,如本条的 附条(c)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 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 24栏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 25栏。 (c)第 1个月和最后 1个月的租金如不足 1个月则按照当月 日历月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d)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电 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 结算。 (e)如拖欠租金超过 7个
15、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 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 第 10 页 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 他任何索赔要求。 (f)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 10%的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 27栏另有列明者, 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其他) 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抵押” ,而 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险和修理 (a)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 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
16、不得无 理拒绝给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 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话)的利益, 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 利益。为维护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 他们共同的名义。 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a)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 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 7个连续日 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 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 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 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以上支出, 第 1
17、1 页 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偿还)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 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支付由 此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本条的附条(a)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 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 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 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 29和第 30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 东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 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需要的保险 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的副本。 (c)在按本条的付条(a)的要求安排的保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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