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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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4篇 特征码 NLVetqOorFvuAiDspAhH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 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 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 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 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
2、、倾覆、沉没、出 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 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第 2 页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 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 责赔偿: 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 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 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 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
3、损失;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 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 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 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 后的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第 3 页 赔偿责任: 战争或军事行动; 核事件或核爆炸; 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
4、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 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 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 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 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 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 第 4 页 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 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5、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 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天内向当地保 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 有关单证: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 鉴定书; 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 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 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 后,应在天内赔付。 第 5 页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6、按货价确 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 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 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 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 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 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 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 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 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 被保险人提出要求,
7、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 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 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 日起,如果经过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 第 6 页 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 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种方式 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编号: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被保险人 标
8、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 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 第 7 页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 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赔款偿付 具) 地点 运输路线 自 经 到 转载地点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附加险费率 第 8 页 投保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运简( )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 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 投保人: 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 数量 保险金额费率 第 9 页 保险费 目的地 运输 方式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联运 (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第 10 页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
9、司联系。 保险公司 年 月 日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2) 返回目录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 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 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 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第 11 页 2由于运输工发
10、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 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 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 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 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 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 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 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
11、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 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 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 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 后的 15 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 第 12 页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12、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 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 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 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 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 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 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 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
13、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 13 页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 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 10 天内向当地保险 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 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 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 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 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 后,应在 10 天内赔
14、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 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 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 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 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 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 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 第 14 页 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 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 部或全部的,
15、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 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 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 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 日起,如果经过 180 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 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 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种方式 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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