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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 页 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范本 范本 第 2 页 共 5 页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人(申请人)xxx,女,1969 年 12 月 16 日生,汉族, 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 4 组 申请执行人 xxx,男,1970 年 3 月 17 日生,汉族,衡山县 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 5 组 4 号。 被执行人 xxx,男,1968 年 8 月 5 日生,汉族,衡东县人, 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 4 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 年)山 执异字第 126 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
2、立,其具体的异议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2009)山民二初字第 13 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 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 xxx 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 与被执行人陈 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 xxx 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 第 3 页 共 5 页 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 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 ”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 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 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 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 2 月 2
3、8 日的 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 请执行人 xxx 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 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 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 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12 月 26 日、27 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 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 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 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 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
4、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 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 公司;易成评字(2011)第 0803 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 第 4 页 共 5 页 是 2011 年 7 月 7 日至 8 月 8 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 7 月 12 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 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 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 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 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 院衡山县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 xxx 市中院
5、司法技 术处。 五、拍卖机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致,协 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 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 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 述对外发布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楚;执行法院应当 在拍卖 5 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 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 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 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 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 第 5 页 共 5 页 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 反了民事诉讼法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 产的规定 、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拍卖法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 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 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 以示公正! 此致! x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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