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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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申请书篇一: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1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顺喜,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金来,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竹巷街64号。 被申请人:刘宝虎,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2号。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淮开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725336052502674账户100万元存款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 贵院立案受理的陈金来(原告)诉刘宝虎(被告)、淮安经济
2、开发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年12月30日作出了()淮开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725336052502674账户100万元存款,现申请人对陈金来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贵院作出的冻结裁定提出异议。 一、申请人与陈金来无任何经济往来或纠纷,陈金来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存款 从陈金来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曾经和陈金来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有其他的经济往来,申请人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陈金来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 二
3、、陈金来和刘宝虎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该规定,个人合伙首要条件是合伙人之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本案中,陈金来除了提供的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的真实性且不论)中有其签字外,陈金来和刘宝 虎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陈金来和刘宝虎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另外,陈金来和刘宝虎之间是不是合伙关系,申请人不清楚,也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加入该诉讼对查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故本案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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