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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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案例案例一2009 年 11 月 30 日,孙立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孙立,被保险人为其弟孙涛,受益人为孙立。2010 年 11 月 2 日,被保险人孙涛因病去世,孙立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死亡保险应经过被保险人签字同意,若被保险人孙涛签字, 则应当赔偿;若为投保人代签,或并未签字,则不应赔偿。案例二2011 年 9 月,方某为正在S 市某中学就读的“女儿”方方在保险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2012 年 2 月份方方身体出现异常,到该市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方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共花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55000元。
2、方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012 年7 月,方方以其符合理赔条件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S 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保险金 7500 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分为可保保险和不可保保险。可保保险应为偶发性风险, 纯粹风险。而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必然的事件,不在可保范围内。 所以可以不赔。另外,保险条款中有 不可抗辩条款:以两年为期限(自生效日起算)发生事故后, 若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投保人不诚信等因素,则可以拒绝赔偿 ; 若生效两年保险公司未发现,两年后的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赔偿。此案例时间在两年之内,所以可以不赔。案例三2008 年7 月25 日,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3、了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 15 万元,年交保险费6600 元。 2009 年1 月,石某因宫颈癌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石某已于2008 年 7 月 20 日在某医院被确诊为宫颈癌,但她在7 月 25 日投保时,在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患有癌症”的询问栏中填写的是“否” 。该保险公司以石某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已被确诊为宫颈癌的患病事实为由,对该保险做出了拒付处理,并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不赔。由不可抗拒条款可知。 (此类题型应注意在两年内还是两年之外 . )案例四从保险角度,猝死究竟属于哪种保险的理赔范围猝死(有内生疾病,隐病,非意外)属于人寿保险。死亡在其保险范围内的
4、保险有 :死亡保险:只负责结果,即死亡。既负责疾病,又负责意外。所以猝死应赔偿。两全保险:只负责结果,即死亡。既负责疾病,又负责意外。所以猝死应赔偿。意外伤害死亡保险: 只负责由意外造成的, 不负责疾病造成的, 猝死不应赔偿。案例五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7 年 3月 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缴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08年 5月 2 日中止。 2009 年 5 月 1 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2009 年 10 月 10 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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