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的互动关系 导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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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的互动关系 导论温馨提示:该篇为博士论文部分章节,如需阅读全文,请移至本文末尾1 导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1.1 理论背景和意义人类总是面临来自自然或社会的伤害,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满足了社会的需求,也扩展了我们人类的行为能力,但我们的社会还背负由此所带来的诸多副产品;:风险的无限溢出和损害的大规模性。现代风险的整体性、不可感知性以及不确定性,使人类社会开始了一场从短缺社会的财富分配逻辑向晚期一现代性的风险分配逻辑的转换,?社会动力机制也由工业社会的基于财富分配的社会不平等转化为风险社会中面临社会风险威胁的一种共同的恐惧感。传统的侵权损害救济是通过侵权法上的
2、侵权责任使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但随着大规模侵权的盛行和损害后果日益严重,人们创设了各种其他途径来寻求更多的确定性,进而分散风险,分摊责任。现在,各国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的综合性的救济体系。从学理上进行划分,主要包括私人性的赔偿体系(privatecompensation system)和公共性的赔偿体系(public compensation system)两大部分。共赔偿体系主要由来源于税收和其他费用的社会保险及公益基金组成,具有公法上的强制性特点。私人赔偿体系主要由第一方保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财产和人身商业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组成,这两者以私法上的自主安排为基础。值得注意的是,为了
3、因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寄生于侵权责任基础之上且与传统财产和人身商业保险不同的责任保险。本文的研究对象就集中于侵权损害赔偿和责任保险这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机制。笔者之所以选择这两者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是因为这两种救济机制因侵权责任;而具有某种天然的联系。侵权法具有悠久的历史,甚至在法律产生之初就有侵权规则的存在。通过侵权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最古老和最传统的侵权损害救济机制,即通过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惩罚道德上的可非难性,实现损失从受害人向侵权人的转移。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转移是单向性的,以矫正正义为中心。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科技和工业的高速发展,侵权法在面对众多侵权事故,尤其是
4、大规模侵权事件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在侵权法不断完善和调整自身结构,创设严格责任;等新的归责原则进行自我调整的同时,责任保险等救济机制也应运而生,在风险分摊和损害赔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纵览全球,责任保险己然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经济发展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其出现和勃兴也给包括侵权法在内的诸多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发展契机。在责任保险广泛渗透侵权损害赔偿的背景下,侵权人把自己对于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所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这样一来,保险公司也加入了侵权纠纷解决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过程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要对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进行理赔。显然,由于保险人拥有更深的口袋,?于是,保险公
5、司可以通过由保险费组成的风险(基金)池将收集的风险分散到更广泛的投保人中。于是,责任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在确定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实现了更大范围的分配正义,兼顾个人自由及责任;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保险公司介入了传统的单向性的侵权损害救济过程,这样一来,以分配正义和集体救济为核心的责任保险会与以矫正正义和个人责任为核心的侵权损害赔偿产生相互作用和影响。贵任保险对侵权责任的寄生性?以及侵权责任对责任保险分散损失功能的依赖性导致了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之间产生彼此促进或制约的互动,从不同的角度观察会呈现不同的样态。从整体上看,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之间的互动一方面会对侵权损害
6、赔偿制度的立法、实施、司法运作等方面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还会对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以及责任保险市场的经营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我们有必要在损害赔偿体系的框架内观察侵权损害赔偿和责任保险两种救济机制之间的关系,厘清两者的互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审视和评价。在两种救济机制的互动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作为以追逐利润为最本质需求的商事主体,保险公司在广泛参与侵权纠纷解决实务之后,责任保险可能会阻碍传统侵权法填补损害和威慑预防功能的实现。虽然责任保险以分配正义为核心,旨在通过构建大的风险池来减轻单个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但保险公司的参与可能使这种我们想象中的及时;和足额;的救济大打折
7、扣。责任保险可能只能给予受害人一种平均化的赔偿,而且这种赔偿可能并不及时,表现出的是一种粗糖的正义。另一方面,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的救济工具,其关注的中心是如何分配损害。责任保险从产生之初就因为公共政策的原因而受到合法性质疑。在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侵权损害救济最重要渠道的背景下,尤其是作为商事主体的保险公司在侵权纠纷解决中拥有越来越大的主导权的背景下,责任保险的盛行以及责任保险对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渗透有可能导致侵权法所具有的威慑预防功能逐渐被侵烛和淡化,从而使社会成员逐渐懈怠自己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弱化人们的道德责任感,进而侵烛了侵权法最根本的功能一一指导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人们应该如何行为以及如何
8、相互对待。因此,面对交通事故、产品事故等侵权损害事故频发的社会现实,面对贵任保险已然成为综合性救济体系重要一极的制度现状,我们需要思考应该如何综合运用市场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进一步发挥两种救济机制各自的长处,消释两种救济机制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消极因素,使两者之间的互动更为稳定和谐。我们还需要思考在从矫正正义到风险分配正义的转变过程中,从道德性义务到公共政策的转变过程中,从个人责任向集体化风险分散的转变过程中,个人、企业、国家的责任;和担当;究竟是什么。这些问题的思考和答案不仅对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和贵任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而且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的完善,乃至对于我国整个损害赔偿体系的构建都具有
9、巨大的理论意义。1.1.2 现实背景和意义在英美等保险市场完善的国家,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侵权纠纷解决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调查显示,美国的保险公司承担了 98%的个人侵权成本,?而在英国,保险公司总共偿付了约95%的侵权赔偿损失。由于在分散侵权损害上的巨大作用,责任保险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已经成为损害赔偿救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全球的保费支出数额达到1420亿美元,占世界非寿险保费支出总额的9%。反观我国,目前,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攻坚时期,社会的发展伴生了诸多副产品,其中大量侵权事故尤其是大规模侵权事故频频发生。从2008年的三聚氰胺毒奶粉到2010年紫金矿业污
10、染福建汀江再到屡屡发生的矿难,侵权事故导致了惨重的人身伤亡和大量的财产损失。反观我国目前的损害赔偿救济体系,尤其是对大规模侵权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救济,从总体上看,我们国家的救济体系从本质上来说还是行政主导型救济体系,这并非是健康的或者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救济模式。这是因为,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大规模侵权等侵权事故会越来越多,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严重程度也越来越大,仅凭企业一己之力无法承担对众多受害者的赔偿,责任保险在分摊损失上的巨大作用使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共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会变得愈发重要。2000年以后,国家对保险
11、业确立了新的发展方向,即要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目前,我国责任险保费规模在财产险市场中的占比仅为3.5%,远远没有达到国际上15%的平均水平。与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相比,这一差距更大。可以预料的是,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抵御风险社会中的各种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贵任保险在风险分散和损害转移的过程中将愈发重要,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是必然的趋势,保险公司在侵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如环境污染、公众伤害、产品质量等大规模侵权频发的领域,责任保险有着广大的用武之地。鉴于此,一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责任保险的运作原理和经营规律,系统地考察责任保险对侵权
12、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的影响,并对这种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另一方面,在责任保险的消极影响还未出现势不可挡的势头之前,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和管理经验,立足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现实,梳理和分析我国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监管立法的历史,利用各种方式来构建和谐的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互动关系。这不仅对于发挥侵权损害赔偿和责任保险的救济功能至关重要,而且对于提高社会成员个体对自身行为的注意标准,增强社会成员的责任感具有重要的作用。1. 2 概念界定1.2.1 损害与侵权损害救济损失与损害具有不同的含义。损失译自英文的loss; 一词,而损害;则译自英文的damage; 一词。Damage用作单数时含义为损害;
13、,用作复数时含义为加害人基于赔偿义务必须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一般而言,损失是一种不利益的事实,是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减损的事实状态;损失包含损害,是损害的上位概念。一般来说,损害是对客观损失的主观性的反映,这种主观性反映的标准就是立法者对致损原因的价值判断。在我国的法律中,损害; 一词已经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以民法通则为例,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第107条、第109条、第121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6条、第127条和第128条都用损害; 一词表示了一种会导致责任的损失;。综合对损失和损害的理解,本文所指的损害赔偿是,因为行为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而对他人造成上文所指的损害时,双方之间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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