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投资业务的税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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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投资业务的税外商投资企业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除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外,同时从事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业务,其有关的税务处理是: (1) 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为净收益,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 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对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
2、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取得的除上述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法计算纳税。更多免费资料,尽在 外资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 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包括: 一.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3、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四.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和提供其他劳务服务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收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担负率为33%。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如财产转让收入的计算)外,应按收入全额计算,税率为20%。对此类所得征税,国际上通称为预提税或预提所得税,即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预提税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不扣除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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