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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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003年5 月,开县铁桥镇村民杨明(化名)做生意亏了本,欠上了好友周伟3 万元钱。后经周多次催要,杨由于欠帐太多没有能力偿还。2005年,周与杨协商,决定将杨价值4.5 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周。在办理抵押手续时,由于周考虑到以后如果杨还不起他3 万元钱,就有可能要将杨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头上。于是,在办理抵押时,两人就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抵押为3 万元。同时,周给杨口头承诺,以后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因此,两人就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杨同意将自己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押给周。2006年8 月,周再次找到杨偿还其3 万元欠款。杨没有能力偿还,于是,周与杨二人到有关部门将杨的房屋
2、手续办到了周的户头上。但事后,杨认为,他的房屋价值4.5 万元,自己仅欠周3 万元,并且周曾经口头承诺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因而周应当补给自己1.5 万元钱。而周却认为应以协议为准,不应该补钱给杨。从本案来看,双方当事人周和杨明两人,都是权利人参与处分权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两人的先前的房屋抵押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登记,应视为有效抵押,后因杨明无钱归还周的欠款,双方再次协商,杨同意将自己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押给周应视为双方认可的抵偿行为,因此,在法律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合同法第3 章合同的效力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毁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本案当中的周不具有以上行为,并且两人的协议合同还是有效合同,虽然杨称周曾经口头承诺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但在两人的房屋抵偿协议上没有这项口头承诺的证据,而周又不承认杨的说法。因此,周不付给杨1.5 万元。也就是说按照两人房屋抵偿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杨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偿给周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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