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信贷管理实施责任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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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营业部、各一类支行、直属支行:信贷管理工作是商业银行各项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一项管理工作,它既是全行风险控制的重要关口,又是确保全行资产质量能否进一步改善、盈利水平能否不断提高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总部在加强信贷管理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信贷管理工作在逐步规范和加强。全行大多数支行总的来讲都能够按照总部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贷管理工作,但同时有少数支行负责人责任心差,管理松懈,甚至违规操作,造成很多严重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支行重贷轻管,贷后检查制度形同虚设;工作极不负责任,有意无意造成借款、担保合同丧失诉讼时效,最终丧失
2、我行债权追索权;擅自越权违规办理贷款展期,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利息挂账,减收或缓收利息;甚至极个别私自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和凭证,私自变更担保、抵押条件、内容,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了我行信贷管理工作的薄弱和混乱,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我行贷款的大量损失,形成了新的信贷风险。对此,必须引起全行上下的高度重视。最近,行党委针对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好这些突出问题,经行党委研究,决定对各支行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是强化对各支行行长和主管信贷负责人、主管信贷员的责任考核、监督和追究。具体规定如下:一、各支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信贷管理工
3、作,亲自抓、负总责。按照乌商银200256号文件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经营管理具体包括贷款的日常管理,贷后检查及贷款本息的收回,贷款经营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行长(一类支行行长、直属支行行长、营业部经理)。因此,各一类支行行长、直属支行行长、营业部经理,既是本支行信贷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信贷管理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二、按照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凡出现下列情形的,一律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并从严处罚:1.对于未按我行制度要求和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意造成借款和担保合同丧失诉讼时效的,支行行长和主管信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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